Re: [問題] 101律師一試 票據法問題(期後背書)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阿瑋)時間7年前 (2016/07/29 23:29), 編輯推噓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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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ken12345 (郎君)》之銘言: : 101年律師34題 : 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於臺北市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以 B : 銀行臺北市內湖分 行為付款人之支票給乙,乙隨後於民國 99 年 1 月 8 日將該支票背 : 書轉讓給丙,丙於 99 年 1 月 15 日 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丁。依現行最高法院之見 : 解,甲、乙、丙就此支票對丁是否負有票據責任? : (A)甲、乙、丙均有票據責任 : (B)甲、乙、丙均不負票據責任 : (C)僅甲負有票據責任,乙、丙不負票據責任 : (D)甲、乙負有票據責任,僅丙不負票據責任 : 答案是(D) 我選(C) : 我的問題是 丁於1/15受讓票據時已過130條的提示期間,依132條規定:「執票人不於 : 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 : 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 丙我知道依144準用41條為期後背書,僅生民法上債權轉讓的效力,不負票據責任 : 但丁對乙不是也喪失追索權,而僅有甲(發票人)須負票據責任嗎? : 謝謝 大概知道原PO卡在哪了 支票 票載發票日1月5日 依實務見解到期日為1月12日 丙背書轉讓與丁為15號 看起來丁拿到票據時,明顯逾越提示期限,應該只能對發票人甲追索 BUT 這思維前提應該是"丙未遵期提示" 題目沒有說丙有違反130條 如果丙有遵期提示不獲付款 則丙取得追索權 之後期後背書轉讓給丁 對丙無票據權利可資主張 但對甲乙仍有追索權 一點想法參考參考 --  ◤ ◥ JUSTWAY ▅▅▅▅  這是什麼東西啊!                 祂不是什麼東西! 是傑士塔威! ˍ▁   傑士塔威就是傑士塔威, 廠認▏ 既不偉大、也不卑微。 長証▏ 你是按怎!! -銀魂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1.46.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9806184.A.3FF.html stken12345: 哈哈好像真的是這樣 很怕是哪個觀念混淆了 導致答案有 07/29 23:41

07/29 23:45, , 1F
一致 這樣我就可以安心了
07/29 23:45, 1F

07/29 23:45, , 2F
^不
07/29 23:45, 2F

07/29 23:49, , 3F
感謝解惑
07/29 23:49, 3F

07/31 17:55, , 4F
這篇正確。題目沒說未遵期提示就要當作有遵期來思考。
07/31 17:55, 4F

08/01 08:42, , 5F
實在太感恩這篇!也謝謝L大推文:)
08/01 08:42, 5F

08/02 10:48, , 6F
不好意思,有個疑問,這裡事實上丁絕對無法遵期提示,似乎
08/02 10:48, 6F

08/02 10:48, , 7F
無法當作有遵期提示看待?
08/02 10:48, 7F

08/05 16:30, , 8F
話說 丙有遵期提示 再背書給丁 丁就不會喪失追索權嗎
08/05 16:30, 8F

08/05 16:31, , 9F
而且有沒有遵期提示我覺得算重要爭點,沒寫應該是推定
08/05 16:31, 9F

08/05 16:31, , 10F
沒有 不知道當年有沒有人釋疑這一題
08/05 16:31, 10F
文章代碼(AID): #1NctPeF_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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