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1律師一試 票據法問題(期後背書)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郎君)時間8年前 (2016/07/29 16:16), 8年前編輯推噓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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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律師34題 甲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於臺北市簽發一張發票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以 B 銀行臺北市內湖分 行為付款人之支票給乙,乙隨後於民國 99 年 1 月 8 日將該支票背 書轉讓給丙,丙於 99 年 1 月 15 日 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丁。依現行最高法院之見 解,甲、乙、丙就此支票對丁是否負有票據責任? (A)甲、乙、丙均有票據責任 (B)甲、乙、丙均不負票據責任 (C)僅甲負有票據責任,乙、丙不負票據責任 (D)甲、乙負有票據責任,僅丙不負票據責任 答案是(D) 我選(C) 我的問題是 丁於1/15受讓票據時已過130條的提示期間,依132條規定:「執票人不於 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 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丙我知道依144準用41條為期後背書,僅生民法上債權轉讓的效力,不負票據責任 但丁對乙不是也喪失追索權,而僅有甲(發票人)須負票據責任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85.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9780204.A.B41.html

07/29 16:56, , 1F
73年度第4次民庭決議
07/29 16:56, 1F

07/29 16:57, , 2F
支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後之背書,背書人不負票據上責任>丙
07/29 16:57, 2F

07/29 17:06, , 3F
但對發票人甲及期前之一般背書人乙仍有追索權。
07/29 17:06, 3F
不過丁取得票據時已超過7天提示期間,不是會依132規定喪失追索權嗎? ※ 編輯: stken12345 (223.138.185.191), 07/29/2016 17:08:31

07/29 17:23, , 4F
※ 編輯: stken12345 (223.138.185.191), 07/29/2016 17:27:10 J大 依您附圖的見解 因丁取得票據已逾130條的法定付款期間(7日),故照理來說 丁應該喪失對發票人以外前手之追索權,進而僅有甲須負票據責任嗎?(C) 弄得好亂QQ也不知道推論哪裡出了問題 ※ 編輯: stken12345 (223.138.29.127), 07/29/2016 17:41:53

07/29 17:54, , 5F
丁是承受丙的權利哦 丙對前手有追索權 丁就能繼受
07/29 17:54, 5F

07/29 18:17, , 6F
照你的邏輯所有背書為期前或期後都以最後為準
07/29 18:17, 6F

07/29 18:17, , 7F
最高法院這個見解就是因為照你這種解讀法會損及票據流通
07/29 18:17, 7F

07/29 22:27, , 8F
樓主的觀念非常正確耶@@ 只能說出題老師可能沒有意識到
07/29 22:27, 8F

07/29 22:27, , 9F
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已經逾越提示期間這個問題,出題
07/29 22:27, 9F

07/29 22:27, , 10F
老師應該只是想要考期後背書如何認定而已。個人滿認同您
07/29 22:27, 10F

07/29 22:27, , 11F
的答案。
07/29 22:27, 11F
還好有人來給我解惑 超怕是自己觀念沒建立好 謝謝各位解惑的大大 ※ 編輯: stken12345 (101.8.225.228), 07/29/2016 23:48:22

07/31 09:40, , 12F
這題選項是寫票據責任,除了被追索之外還有其他票據責
07/31 09:40, 12F

07/31 09:40, , 13F
任要負,個人淺見還是覺得老師的答案沒問題
07/31 09:40, 13F

08/02 10:46, , 14F
冒昧請問樓上,乙除了追索責任之外,還有什麼票據責任需要
08/02 10:46, 14F

08/02 10:46, , 15F
負責呢?@@
08/02 10:46, 15F
文章代碼(AID): #1Ncn3ij1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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