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訴之訴訟標的認定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KB)時間10年前 (2016/03/04 14:10), 10年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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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題目(96司法官1) 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 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之外, 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其並未向甲借 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並無任 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 乙之案件? 小魯有疑問的部分在於乙提起的確認甲乙間無消費借貸債權 反訴是否合法 (二)、擬答 手邊解題書與高點提供網路歷屆擬答,以及某些網路討論串 均以為乙提起之確認甲乙間消費借貸之訴,與甲所提起之前 訴訟乃同一事件,故為避免裁判矛盾、訴訟不經濟,應依民 訴253、249I七款,裁定駁回乙之訴訟。 (三)、個人疑問 我的疑問在於,在舊訴訟標的理論中,「債權」與「請求權」 是否可以(或有無必要)截然二分為不同訴訟標的?因為上開 擬答都認為乙所提起確認之「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與甲提 起之「請求給付借款30萬(及80萬)」乃同一訴訟標的; 惟小魯就下面幾點,對訴訟標的是否同一的認定有些疑問,而 想請問是否可認乙所提起的反訴與甲所提之本訴,並非同一訴 訟標的? 1、就實體法觀點,權利(法律關係)與請求權應區分之;故本 案甲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與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應屬 不同訴訟標的。實益在於,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乃權利義務 群,其可能衍生其他法律爭執;而甲對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僅其中一個面向。 P.S呂太郎老師於月但法學教室文章,於確認之訴態樣, 亦肯定債權與請求權確認之訴,兩者有不同機能與確認實 益。準此,小魯認為似乎可證明債權與請求權於訴訟法上 應屬不同標的(至少於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應可如此推導?) 2、乙所提起之確認反訴,應屬甲主張之基礎關係,評價上系爭 反訴之提起,應與原告255I六款訴之追加相同 3、承1、之觀點,適用於物權請求之訴訟似無爭議。如甲對乙之 物上請求權767,與確認所有權歸屬於甲,前者乃請求權,後 者乃權利(物權),故兩者並非同一訴訟標的。 4、即便認乙之反訴合法,甲乙間亦有爭點效理論可援用,而避 免重覆審理不經濟情形;且反訴既與本訴合併於同一訴訟程 序中審理(204)、亦不得分別辯論,自無裁判矛盾之虞。 ------------ 採上面的推論模式,否定乙起訴有違同一事件,我自己認為解題 爭點可能會變成落在乙反訴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具體特定義務 之闡明 綜上,想請問板上各位大大,認為上述推論是否有謬誤而偏離正 確解題脈絡? 我自己目前是猜想,可能是自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回推實體法 上具體權利或請求權時,因解釋不同而得出不同訴訟標的,而導 致後續推論的差異。但對自己的推論不太有信心,又無法自行修 正, 先感謝大大們不吝賜教,百忙中撥冗看這麼多字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248.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7071815.A.630.html ※ 編輯: jessiemon (36.235.248.145), 03/04/2016 14:18:57 aqwa: 至多僅能駁回30萬元這筆借款 大大不好意思我理解能力尚淺,不太能理解您的意思QQ 可否再麻煩您稍加詳述呢? 03/04 15:34

03/04 15:53, , 1F
喬律師說甲乙間消費借貸關係本質上是“事實狀態”,
03/04 15:53, 1F

03/04 15:53, , 2F
有無發生是過去既定事實,不宜因人為判決改變有發生
03/04 15:53, 2F

03/04 15:53, , 3F
或未發生,例外247第二項才能做訴訟標的,所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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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訴標的仍是消費借貸關係衍生之甲對乙請求權
03/04 15:55, 4F
感謝樓上大大的解析Q^Q,對喬律這段論述我有點疑問 我自己念民總,對於法律關係形成理解如下 (A)基礎事實<<喬律所指的契約行為;民訴247II 最高法院103台上736的法律行為 ↓ 事實行為經法律評價 (B)法律關係、權利(權利義務群。如系爭借貸關係、 所有權) ↓ 權利的一種權能 (C)請求權 (如系爭甲之借貸返還請求權、民法767 喬律參考書的解釋似乎是以,「確認借貸關係」之聲明,在一般情況 跟原因事實綜合判斷,訴訟標的不適合認為屬「基礎事實」(A) 而應認為屬(C)請求。 我自己比較納悶的地方是,雖然不適合認訴訟標的為(A) 那得否解釋訴訟標的為(B)之權利層次,而認與(C)層次之請求權 屬不同訴訟標的呢? ※ 編輯: jessiemon (36.235.248.145), 03/04/2016 17:06:01
文章代碼(AID): #1MsIR7Om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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