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司法官公法第一、二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阿良)時間8年前 (2015/10/21 19:04), 8年前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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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之銘言: : 呼,這次是看了保成的擬答有點疑問,再次厚顏請益>< : (一)關於第二題的疑問: : 關於這題,幾年前去台大旁聽蔡老師公綜研時, : 老師就有提到採一般給付之訴,可能有兩種解法 : 一個是之前良神跟各位大大所講,定性與合法性連動,亦即一般給付之訴搭b函非處分 基本上我前篇真意不是如此.... 應該這麼講,我覺得定性跟容許性要嚴格區分, 一般給付之訴說下後面的函到底是定性是不該定性成VA,抑或是可能成立VA而違反容許性 就我個人認為都有可能,就個案客觀情況判斷,然後者比較容易出現 我自己上課的時候會處理定性跟容許性目前真的難以區分的問題,所以就挑一個寫 但是,考試中為了一勞永逸,且104.6決議及更先前幾個判決, 確實可能把那張函定型為非VA 這邊的考量點在於,如果對於行執法11條所謂「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認定在縱或違法卻仍為有效(得撤銷),而具有執行力時,依然可以啟動行執程序下 那麼一般給付之訴說在實務運作上,會欠缺實益 (先違法作成VA執行完畢,再來爭訟已經讓侵害造成,且實務上對停執程序要求太嚴苛) 但是102年判600包括更前面的幾個判決,對於「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中 認為欠缺法律授權即非「本於法令」, 藉此阻擋行執程序發動(法務部在今年函釋也這麼處理),比較沒上開問題 但是這對於啟動行執程序的要件解釋上會產生疑難, 到底行執機關是否要實質審查處分合法性? : 或是認為有「追繳」或法律明文搭b函是處分。 : 一個就是保成擬答寫的(沒載明是哪位老師所解),定性是定性、合法性是合法性 : 這問題台大法研也考過,老師當時沒講他採哪說,不知道到底老師的真意為何。 : 但是,除非是像程樂老師或某些公法強者快手,一科可以寫到滿紙。 我自己是沒寫到滿紙過啦... : 不然,是不可能兩說兼論、一說作結,外加第二小題甲乙丙說兼論、作結吧? 雖然還沒仔細寫擬答,但分列學說到四說,各種情況都排列組合出來,這實在很折騰人 : 其他學校老師或其他名師又是怎麼看呢? : (二)關於第四題的疑問: : 關於第一小題: : 雖然很多大大都講到點出考點就好,或許是我多心, : 第一小題的問法,很不剛好,在今年9月法學教室, : 就出現 課予義務訴訟之訴權要件 劉建宏老師的文章。 : 如果從公法論,就會有兩個問題: : 1、如果認為同居權/同居義務,是婚姻核心,直接把防禦權端出來, : 那麼防禦權是否連動撤銷訴訟? : 看起來劉老師承認可撤銷訴訟而不可課予義務之訴,是咬準沒有法而有憲法這樣推。 : 但是別的老師似乎是不認為防禦權只能連動撤銷訴訟。 : 2、課予義務跟撤銷訴訟的保護規範理論到底操作上一不一樣問題。 : 尤其公法到底是要採學者見解呢?或是實務? 我會建議學者見解與實務見解分列兩說 這樣說好了,「依法申請之案件」,多數實務見解包含決議見解在內 僅承認「主觀公權利」下具有「特定行為/給付請求權」才算 但諸如李建良老師,認為只要有主觀公權利,縱然非羈束行政、裁量收縮至零 也都承認「無瑕疵裁量請求權」,以此亦得該當於「依法申請之案件」 雖然結論最後是修法 : 像擬答提了103訴1747,在決議前的北高行如103訴294或最高行的103判569 : 其實也採了可撤銷。 : 但很不剛好的,104判167(決議後的唯一最高行見解),是不能打撤銷? : 攤手 : 到底是一說詳寫就好還是要兩說兼論?像某年月巴神上司法官那年, : 去請益他公法拿12x是怎解,他是一說詳寫, : 反而其他人含不少公法強者二說兼論沒這麼高, : 是以論述重要,或有提出不同見解重要? 問題意識跟論述的流暢度較重要吧 分列兩說寫也是可以寫得像有在論述的樣子,而不是機械性的分列兩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3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425449.A.835.html ※ 編輯: boyofwind (118.160.132.13), 10/21/2015 19:04:26

10/21 19:06, , 1F
再次感謝詳細解說大恩,不好意思又亂誤解了m(_ _)m
10/21 19:06, 1F

10/22 00:23, , 2F
良神欸 真正公法天王!!
10/22 00:23, 2F

10/22 00:24, , 3F
號稱丟數字給釋字的傳奇!!
10/22 00:24, 3F
文章代碼(AID): #1M9t4fWr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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