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司法官刑事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不朽的56)時間10年前 (2015/10/20 15:27),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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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討論一下第二題 : 因為這題才配30分,我就沒認真寫 : (要不然會寫不完0rz) : 也就是「連病人也搞不清楚的殺人醫生」 : 這題最沒疑問的是幕後的主任醫生 : 毫無疑問的是間接正犯 : 你要怎麼論述就要靠你的功力 : 要不要掉書袋也是看你(負責原則啦、正犯後正犯啦blabla…) : 然後還有等價客體錯誤,通說採法定符合,不影響他的故意 那我來貢獻小魯獨創的見解,拋磚引玉 醫生建議與指示兩個行為都該當殺人行為的間接正犯 理由:甲利用他人的過失與故意行為,兩個行為分開 都不足以致死,但同時作用在A身上,是累積的因果 關係,應例外認為前後行為均有因果關係, 就整個過程甲居於犯罪支配地位。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不阻卻其故意,甲違法且有責。 二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論一殺人罪即可。 : 比較有趣的是主治醫生跟護士 : 主治醫生信賴幕後的主任的「指示」能不能用信賴原則?(有擬答說可以) : 我個人是覺得不行,身為主治醫生應該仍有檢核處方籤的注意義務 : 護士的應該是從結果加重(傷害致死)來思考 : 護士對傷害部分有故意並無問題 : 有問題的是,護士對加重結果(死亡結果)有無預見可能(實務採客觀預見可能說;學說 : 採主觀預見可能說) : 本題護士有沒有可能想的到病人會因他下毒而死?在主觀上我覺得應該是預見不能的; : 觀上或許還有凹成可能的機會 : 至於因果關係我就不知道要怎麼處理了 : 感覺像累積因果關係,但他們的型態都是過失,感覺上好像沒差 : 就像車禍雙方駕駛與有過失,造成後座乘客死亡,雙方駕駛當然都構成過失致死 : 以上個人的小小見解 乙醫生論業務過失傷害。 理由:劑量不致死,違反注意義務有過失 護士討論傷害罪 客觀上護士只有多加一半的劑量,不足致死。 另一半是依乙醫生指示。具有傷害故意。 護士也涉及背信。 : 我覺得相較於民訴跟商法,刑法老師仁慈多了0rz 我覺得他們都一樣狠啊啊啊啊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213.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326027.A.C4E.html

10/20 17:12, , 1F
護士背信??⊙_⊙
10/20 17:12, 1F

10/20 20:27, , 2F
樓上的表情符號讓我笑了很久...
10/20 20:27, 2F

10/20 23:07, , 3F
寫了想改也來不及
10/20 23:07,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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