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請教刑事訴訟法高普考2個題目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8年前 (2015/09/11 11:31), 編輯推噓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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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Sung (全民亂講之全民大悶鍋)》之銘言: : 第一題: : 某甲曾犯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傷害罪,法院疏忽,未能審 : 酌上述情狀,而判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諭知緩刑三年確定。嗣因某甲於緩刑期間 : 又犯重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如果檢察總長對於某甲第二次傷害罪之確定判 : 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試問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決?檢察官是否應該向法院聲請撤 : 銷某甲第二次傷害罪之緩刑宣告? (99年普考刑訴第4題) : 這題有2小題,我有疑問的是第2小題「檢察官是否應該向法院聲請撤銷某甲 : 第二次傷害罪之緩刑宣告?」 : 我先說一下我的解法 : 第1小題: : (一) 最高法院應為非常上訴之駁回判決 : 1.依最高法院97年第4次刑事庭決議的內容重點:實務上並無爭議者(例如:合於累犯 : 要件,未論以累犯。),對於法律見解並無原則上之重要性或爭議,即不屬與統一 : 適用法令有關之範圍,殊無反覆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基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 十一條係採便宜主義之法理,檢察總長既得不予提起,如予提起,本院自可不予 : 准許。 : 2.故本題檢察總長對於某甲第二次傷害罪之確定判決(原審確定判決卻未以甲為累 : 犯而加重其刑),「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檢察官不得提 : 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446,以非常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之。 : 第2小題: : (二) 檢察官應該向法院聲請撤銷某甲第二次傷害罪之緩刑宣告 : 被告甲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科資料,法院不得予以宣告緩刑。本 : 題中,法院原判決宣告緩刑為違背法令,檢察官應該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某甲第二次傷 : 害罪之緩刑宣告。 : 想請問一下,我的第2小題解法有問題或是不足的嗎? : 第二題: : 警方在偵辦某外國政要甲遭槍擊案件時,以事後媒體大篇幅報導之嫌疑人乙在開槍 : 前曾說過「甲,給你死」一語,在未詢問甲(因甲傷重無法言語)及現場其他人員 : 之情形下,逕行以上開事實為公眾所周知之事實認定乙預謀殺人,移送乙涉嫌殺人 : 罪。請問上開移送是否合法妥當? (99地三刑訴第1題) : 這題想請問一下,我的解法有問題或是不足的嗎? : 我的解法如下: : 警方就嫌犯乙之移送,其手段似不合法而欠缺妥當,分述如下: : 1.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其職務為偵查追訴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231條之規定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為偵查輔助,協助或服從檢察官辦案。 : 2.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II,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依刑事訴訟法§161I、II : 檢察官亦應負舉證之責任,否則「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 : 犯罪之可能時」將遭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 3. 刑事訴訟法§231-1即「檢察官之退案權」。因此,若檢察官認為被告罪證不足 : ,而有更為調查之必要,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進行調查 : ,以昭慎重。 : 4. 警方偵辦犯罪嫌疑人乙時,只憑媒體大篇幅報導乙曾經恐嚇被害人之資訊,未對 : 甲及現場其他人員為詢問,承辦警方亦未對乙是否承認犯罪而為移送該管檢察官 : 偵查。這種逕依「不利於嫌犯之供述即行移送」之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156II : 之規定。故檢察官應行使前述之「退案權」,而應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 法警察,續為調查,以釐清犯罪事實且避免嫌犯之罪證不足。 算了好亂 我直接回一篇 第一題 根據97第4次刑庭決議 非常上訴以有效違法判決和無效違法判決來分有兩種情況 前者情況又分為不利被告和非不利被告 不利被告的情況下原則上一律非常上訴以保障被告權利 但例外可上訴或再審時,應依上訴或再審救濟 非不利被告的情況下要看對統一適用法令有沒有影響 有影響就非常上訴 沒影響就446無理由駁回 本案中 被告應適用累犯規定 屬不利被告情形 應以非常上訴救濟 另外是否要撤銷緩刑 我認為是不用 刑訴法第447條一項一款但書 原判不利被告者應另判 另判就幹掉緩刑了 所以我覺得不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1.186.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1942297.A.8F8.html

09/11 12:39, , 1F
撤銷緩刑的要件不是看刑法第75條就好嗎? 你這樣前面
09/11 12:39, 1F

09/11 12:39, , 2F
說不準提非上,後面又說用非上的規定另判會不會怪怪
09/11 12:39, 2F

09/11 12:39, , 3F
的呀?
09/11 12:39, 3F

09/11 13:30, , 4F
我說可以提非上阿,用非上撤銷第2次的傷害罪
09/11 13:30, 4F

09/11 13:40, , 5F
你把97第四次決議意思搞錯了
09/11 13:40, 5F

09/11 13:40, , 6F
這題不能提非上
09/11 13:40, 6F

09/11 18:21, , 7F
原本應該適用累犯結果沒用,為何是不利於被告?
09/11 18:21, 7F

09/11 19:53, , 8F
因為提了就真的不利了ˊ_>ˋ
09/11 19:53, 8F

09/11 21:21, , 9F
有利不利於被告是看原判決…
09/11 21:21, 9F

09/11 21:30, , 10F
推樓上!!
09/11 21:30, 10F

09/15 23:03, , 11F
謝謝以上板友解答
09/15 23:03, 11F
文章代碼(AID): #1LyaiPZu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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