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教刑事訴訟法高普考2個題目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全民亂講之全民大悶鍋)時間8年前 (2015/09/10 22:50), 編輯推噓11(11019)
留言30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第一題: 某甲曾犯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傷害罪,法院疏忽,未能審 酌上述情狀,而判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諭知緩刑三年確定。嗣因某甲於緩刑期間 又犯重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如果檢察總長對於某甲第二次傷害罪之確定判 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試問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決?檢察官是否應該向法院聲請撤 銷某甲第二次傷害罪之緩刑宣告? (99年普考刑訴第4題) 這題有2小題,我有疑問的是第2小題「檢察官是否應該向法院聲請撤銷某甲 第二次傷害罪之緩刑宣告?」 我先說一下我的解法 第1小題: (一) 最高法院應為非常上訴之駁回判決 1.依最高法院97年第4次刑事庭決議的內容重點:實務上並無爭議者(例如:合於累犯 要件,未論以累犯。),對於法律見解並無原則上之重要性或爭議,即不屬與統一 適用法令有關之範圍,殊無反覆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基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一條係採便宜主義之法理,檢察總長既得不予提起,如予提起,本院自可不予 准許。 2.故本題檢察總長對於某甲第二次傷害罪之確定判決(原審確定判決卻未以甲為累 犯而加重其刑),「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檢察官不得提 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446,以非常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之。 第2小題: (二) 檢察官應該向法院聲請撤銷某甲第二次傷害罪之緩刑宣告 被告甲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科資料,法院不得予以宣告緩刑。本 題中,法院原判決宣告緩刑為違背法令,檢察官應該向原法院聲請撤銷某甲第二次傷 害罪之緩刑宣告。 想請問一下,我的第2小題解法有問題或是不足的嗎? 第二題: 警方在偵辦某外國政要甲遭槍擊案件時,以事後媒體大篇幅報導之嫌疑人乙在開槍 前曾說過「甲,給你死」一語,在未詢問甲(因甲傷重無法言語)及現場其他人員 之情形下,逕行以上開事實為公眾所周知之事實認定乙預謀殺人,移送乙涉嫌殺人 罪。請問上開移送是否合法妥當? (99地三刑訴第1題) 這題想請問一下,我的解法有問題或是不足的嗎? 我的解法如下: 警方就嫌犯乙之移送,其手段似不合法而欠缺妥當,分述如下: 1.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其職務為偵查追訴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231條之規定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為偵查輔助,協助或服從檢察官辦案。 2.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II,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依刑事訴訟法§161I、II 檢察官亦應負舉證之責任,否則「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 犯罪之可能時」將遭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3. 刑事訴訟法§231-1即「檢察官之退案權」。因此,若檢察官認為被告罪證不足 ,而有更為調查之必要,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進行調查 ,以昭慎重。 4. 警方偵辦犯罪嫌疑人乙時,只憑媒體大篇幅報導乙曾經恐嚇被害人之資訊,未對 甲及現場其他人員為詢問,承辦警方亦未對乙是否承認犯罪而為移送該管檢察官 偵查。這種逕依「不利於嫌犯之供述即行移送」之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156II 之規定。故檢察官應行使前述之「退案權」,而應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續為調查,以釐清犯罪事實且避免嫌犯之罪證不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87.87.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1896612.A.755.html

09/11 00:34, , 1F
偵查中沒有傳聞法則適用,應該是可以
09/11 00:34, 1F

09/11 00:36, , 2F
認事用法是檢察官的事,條子怎麼送都無所謂
09/11 00:36, 2F

09/11 00:37, , 3F
偵察主體是檢察官非條子,條子只是偵輔機關
09/11 00:37, 3F

09/11 00:37, , 4F
所以我覺得沒啥所謂
09/11 00:37, 4F

09/11 00:38, , 5F
但這題應該是什麼老師的獨門吧
09/11 00:38, 5F

09/11 00:39, , 6F
第一題是9x第x次那個見解吧?
09/11 00:39, 6F

09/11 00:40, , 7F
99第7還4忘了
09/11 00:40, 7F

09/11 00:40, , 8F
分上訴合法還非法
09/11 00:40, 8F

09/11 00:40, , 9F
再看利益被告還不利益
09/11 00:40, 9F

09/11 00:41, , 10F
最後看有沒有統一見解必要吧
09/11 00:41, 10F

09/11 00:42, , 11F
喔我說錯了
09/11 00:42, 11F

09/11 00:43, , 12F
第一題是100年6次刑庭
09/11 00:43, 12F

09/11 00:43, , 13F
那個見解
09/11 00:43, 13F

09/11 00:45, , 14F
答案是不能當累犯論
09/11 00:45, 14F

09/11 00:48, , 15F
因為法院漏算累犯,如果法院算累犯刑期,緩刑中犯
09/11 00:48, 15F

09/11 00:48, , 16F
的傷害罪不會出現,所以不能當累犯論
09/11 00:48, 16F

09/11 00:54, , 17F
所以本案第2個傷害罪的非上最高院應該受理撤銷原判
09/11 00:54, 17F

09/11 00:54, , 18F
發回更審才對
09/11 00:54, 18F

09/11 00:54, , 19F
畢竟那是違法判決
09/11 00:54, 19F

09/11 00:59, , 20F
至於緩刑宣告就不用撤了,因為撤銷原判連緩刑一起幹
09/11 00:59, 20F

09/11 00:59, , 21F
掉了
09/11 00:59, 21F

09/11 10:51, , 22F
我找到了,是97第4次刑庭,但案例是100年6次刑庭
09/11 10:51, 22F

09/11 11:22, , 23F
第二題,228偵查不公開?
09/11 11:22, 23F

09/11 11:24, , 24F
245(更正)
09/11 11:24, 24F

09/11 12:31, , 25F
感覺跟100年第6次的事實不太一樣耶...
09/11 12:31, 25F

09/11 12:33, , 26F
感覺第二次傷害還是用97第四次決議處理耶...
09/11 12:33, 26F

09/11 13:45, , 27F
第二小題要引刑法的撤銷緩刑要件來論述
09/11 13:45, 27F

09/11 13:47, , 28F
刑訴476也可用來說明檢察官有權聲請
09/11 13:47, 28F

09/11 14:46, , 29F
漏講了一點,第一題本來就不符合緩刑要件也要討論
09/11 14:46, 29F

09/15 23:03, , 30F
謝謝以上板友解答
09/15 23:03, 30F
文章代碼(AID): #1LyPYaTL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LyPYaTL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