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四等法組,刑訴273之討論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舞)時間10年前 (2015/08/24 21:45), 編輯推噓2(203)
留言5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看了坊間各大補教名師的擬答, 本小題都解受命法官執掌, 某法組之神還解本題受命法官准用審判長之法庭秩序維持權, 因為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職權=得準用審判長職權=>法庭秩序維持權 但是, 依照題目所提示的法文,係謫錄刑事訴訟法, 刑訴不但規定「法院」行準備程序, 且規定「得」以受命法官一人行準備程序。 以法文意旨觀之,可以因為看到準備程序, 直接論斷本題考受命法官嗎? ※ 引述《cindycincia (郭雪芙我老婆(^_^)/)》之銘言: : ※ 引述《became (windim)》之銘言: : : 題目: : :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 : , : : 行準備程序,"該程序處理之事項",係由何職務之人負責? : : 並說明其職掌事務權限。 : : 刑訴第273條第四項規定 : :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 : : 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 大家的爭論點在於 : : 是否為 : : 書記官 : : 亦或受命法官 : : 大家寫的是書記官還是受命法官呢?? : 寫書記官其實你能寫的不多 : 難道要把全部職權寫出來嗎 : 而且準備程序就是受命法官主導 : 不論是認罪之後轉簡式簡易 : 還是列舉爭執不爭執事項 : 又或者證據能力的意見 : 書記官都是打字而已呀! : 可以補充書記官的職權 : 但應該只是配角才是 : 主角當然是他後面那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217.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0423936.A.FC6.html

08/24 22:39, , 1F
"得"應該是放在"得"行準備程序,不是放在"得由受命法
08/24 22:39, 1F

08/24 22:39, , 2F
官"吧?
08/24 22:39, 2F

08/24 22:42, , 3F
推樓上,且實務上行準備程序的幾乎是受命法官
08/24 22:42, 3F

08/24 22:42, , 4F
這題到底要考什麼只有出題老師自己知道~~
08/24 22:42, 4F

08/24 22:43, , 5F
個人是認為考受命法官的機率大過於書記官就是了
08/24 22:43, 5F
文章代碼(AID): #1Lso00_6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Lso00_6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