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四等法組,刑訴273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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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iranui1231 (舞)時間10年前 (2015/08/24 21: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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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坊間各大補教名師的擬答,. 本小題都解受命法官執掌,. 某法組之神還解本題受命法官准用審判長之法庭秩序維持權,. 因為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職權=得準用審判長職權=>法庭秩序維持權. 但是,. 依照題目所提示的法文,係謫錄刑事訴訟法,. 刑訴不但規定「法院」行準備程序,. 且規定「得」以受命法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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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11→)留言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indycincia (郭雪芙我老婆(^_^)/)時間10年前 (2015/08/22 16:5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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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書記官其實你能寫的不多. 難道要把全部職權寫出來嗎. 而且準備程序就是受命法官主導. 不論是認罪之後轉簡式簡易. 還是列舉爭執不爭執事項. 又或者證據能力的意見. 書記官都是打字而已呀!. 可以補充書記官的職權. 但應該只是配角才是. 主角當然是他後面那位.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

推噓11(11推 0噓 21→)留言3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came (windim)時間10年前 (2015/08/19 13:1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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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該程序處理之事項",係由何職務之人負責?. 並說明其職掌事務權限。. 刑訴第273條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 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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