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四等法組,刑訴273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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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坊間各大補教名師的擬答,. 本小題都解受命法官執掌,. 某法組之神還解本題受命法官准用審判長之法庭秩序維持權,. 因為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職權=得準用審判長職權=>法庭秩序維持權. 但是,. 依照題目所提示的法文,係謫錄刑事訴訟法,. 刑訴不但規定「法院」行準備程序,. 且規定「得」以受命法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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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該程序處理之事項",係由何職務之人負責?. 並說明其職掌事務權限。. 刑訴第273條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 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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