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代理行為無因性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炎煉凡爾斯)時間8年前 (2015/08/16 09:31),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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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asisjung (火雞安安)》之銘言: : 在寫讀享出版的「這是一本民總解題書」時 : 有一題 : http://i.imgur.com/q8Loe3i.jpg
: 作者按照代理權是否因原因關係消滅而受影響討論 這題甲乙間有委任契約(授予代理權的原因)以及授予代理權的契約 後甲乙間僅中止「委任契約」 並未另外撤回代理權的授予,故會有代理權有因性、無因性的爭議 : http://i.imgur.com/7NnV8uu.jpg
: 而在這一題中,作者又說因為是嗣後終止的緣故,因此不用討論無因性 : 請問各位學長姐這兩題的差別在哪裡呀... : 謝謝~ 而這一題的代理權授予「包含」在契約中,故僅終止委任契約即同時撤回代理權 所以跟上題有些微的不同。 另外,比較經典的代理行為有因性/無因性的爭議是這樣: 甲18歲,瞞著父母至乙電器行打工,業績優良,一周後甲父發現甲在乙電器行打工 不承認甲乙間雇傭契約,問:甲乙間法律關係如何? 因為甲已經代理乙銷售電器,但產生代理權的原因行為(雇傭契約)不被承認而無效 故原因行為有瑕疵,必須討論甲代理銷售出的電器是否為有權代理 第一次回文,若有見解不周之處,望各位先進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183.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9688673.A.8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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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舉的例子,如果僱傭和代理都有說,那代理就有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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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考慮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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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說雇傭契約,而被法代否認不生效力,那就會有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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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要看雇主是否承認嗎?又雇主明知的話,是否不得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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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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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怎麼我也覺得兩題都是一樣的??除了書面與動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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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差異?第二張說法較正確!契約終止後,依§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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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也消滅,乙無權代理 (可惡!舊版的沒102高考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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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例子是在有基礎法律關係下的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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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p-VXYz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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