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戶籍法48-2條VS移民法第10條第7項
※ 引述《meikitty (Tropicalfish)》之銘言: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移民法第10條 第7項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 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 戶籍法第15條
: 初設戶籍登記為未曾設立戶籍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
: 戶籍法第48-2條
: 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新增初設戶籍登記
: 有疑問的是:如未於30日內申請登記,依戶籍法第48-2條應逕為初設戶籍登記的話,
: 那移民法第10條第7項未於30日申請登記,移民署得廢止定居許可......
: 兩邊似乎方式不一致很矛盾,不知是不是我解讀錯誤???
: 大家有其想法或相關資訊嗎?
現行處理方式
催告
如果催告逾期不理,就有兩種情形
有居住事實
若查明當事人確實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時,
可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送之定居證逕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無居住事實
如當事人未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且去向不明時,
戶政事務所應將該定居證歸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註銷。
但是,如果是未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且去向已知呢?
那就是有趣問題~~~
原則上不會考啦~~~
原文如下
民眾於申請核發定居證後,經催告逾期仍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
若查明當事人確實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時,
可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送之定居證逕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如當事人未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且去向不明時,
戶政事務所應將該定居證歸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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