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律師公法第三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康瑞斯)時間9年前 (2014/10/30 16:14), 編輯推噓1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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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筆土地,經分割為a地號跟b地號,其中b地土地 因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必要, 於同年(民國70年)徵收過程中,因錯誤將b地號誤植為a地號 經報請徵收後,縣政府公告徵收a地號土地並發給補償費, 並將a地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鎮公所, 但事實上丙鎮公所將b地號闢為道路使用 民國90年,縣政府發現該錯誤,報請內政部公告撤銷a地號徵收 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給甲,但該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 ............................................................... 請問一下,各家補習班解題方向都說 徵收這個行政處分被撤銷 但我的疑問是 土地劃歸道路使用 這個不算行政處分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44.6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4656892.A.4ED.html

10/30 16:24, , 1F
苗栗縣政府時效取得b地(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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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6:28, , 2F
我的方向是寫設定公物為行政處分(92條2項) 該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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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6:29, , 3F
但有可能情況判決不能撤銷 不過好像沒人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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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6:30, , 4F
我是寫A地部分為行政處分,開闢B地部分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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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6:31, , 5F
目前還沒勇氣把補習班擬答從頭到尾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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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6:44, , 6F
我是把兩說都寫下去了,我是不知正解,不過這是跟李建
10/30 16:44, 6F

10/30 16:44, , 7F
良師文章有像,不過還是請強者來解惑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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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6:48, , 8F
我跟二樓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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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6:57, , 9F
這裡根本沒有情況判決啊各位大大,這裡是職權撤銷啊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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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7:15, , 10F
澄清一下,我說的兩說是指處分效力可分為實際上是及於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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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不可及於b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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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7:21, , 12F
我覺得SINK大寫的太複雜。 VA和撤銷VA的標的很明確都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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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7:22, , 13F
地,b地就是政府事實行為無權占有而已。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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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7:30, , 14F
見解同上,不過這是在考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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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7:31, , 15F
目前碰過的實務,民眾私有地被開闢道路使用,也多走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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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9:56, , 16F
這是第三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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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20:00, , 17F
抱歉 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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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22:35, , 18F
B地就是既成道路,釋字400號和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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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寫既成道路,不過補習班答案是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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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0:38, , 20F
還以為只有我寫既成道路 可是用既成道路解又很怪 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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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0:39, , 21F
三個小題答案都寫的差不多 後來考完去廁所時想到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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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0:39, , 22F
補習班擬答的答案 內心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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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9:28, , 23F
實務見解對這種合意又撤的,向來不認為是既成道路,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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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無聊雙論了,但是不是既成道路沒有意義,就李建良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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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9:29, , 25F
程明修師等信仰公法結果除去請求權者,都是一樣可請求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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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2:36, , 26F
37.5分 寫B地既未徵收,又非既成道路,政府無權占有,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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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2:37, , 27F
可請求除去。 討論類推民法767、179。 請求徵收,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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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2:37, , 28F
法下似不允許,但基於憲15應可透過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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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KVDyJj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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