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律師公法第三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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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劃歸道路使用,亦即設定物之通常使用性質,確實是對物一般處分沒錯。. 不過題目是說「闢為道路使用」,應該是暗示我們這邊是事實行為. 而且不要忘了,釋字第516號有所謂的徵收補償效力連結原則. (PS:這邊指涉是憲法上之徵收侵害,非為行政法之徵收處分,二者不同). 在沒有給B地的補償以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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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筆土地,經分割為a地號跟b地號,其中b地土地. 因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必要,. 於同年(民國70年)徵收過程中,因錯誤將b地號誤植為a地號. 經報請徵收後,縣政府公告徵收a地號土地並發給補償費,. 並將a地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鎮公所,. 但事實上丙鎮公所將b地號闢為道路使
(還有15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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