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李允呈的解題趣,101調查局三等刑總問題
※ 引述《yanyu (Yanyummmm)》之銘言:
: 標題: 李允呈的解題趣,101調查局三等刑總問題
: 時間: Fri Oct 17 12:46:5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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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是: 甲大學畢業後請友人乙幫忙搬家,乙前往甲居住之宿舍搬運東西時,誤將甲室友丙之筆記型電腦一併封箱搬到車上,甲見此情形,因甲、丙二人為夏天是否使用冷氣之事時常爭吵,故亦未告知乙該電腦係丙所有,任由乙將該筆記型電腦搬回家。試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101三等調查局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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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認為這題甲是利用他人無故意之行為而成立竊盜的間接正犯。網路上找到的擬答也清一色是這個見解。
: 但是李允呈的解題趣454頁指出通說跟實務皆認為[間接正犯無法以不作為方式實行],所以甲無罪,想請問各位看法。
: 我是買總則篇,感覺此書很多內容都頗特例獨行....跟學到的觀念衝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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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3521222.A.C7C.html
: 推 ianc: 這題是很多年前法制或政風考古題,101又出在調特,其解無誤 10/17 13:08
: → ianc: 看到間接正犯,就要想到犯罪支配理論,具認知與意欲優越性意 10/17 13:13
: → ianc: 思支配工具人實現犯罪,試想不出聲、不作為,怎能支配或教唆 10/17 13:15
: → ianc: 他人實行不法行為呢?高普、司特、警特類理解到這就好了,調 10/17 13:18
: → ianc: 特就看法實或調工,體檢時還讀明天要考的就知道差距了,BJ4 10/17 13:21
: 推 jasmineshun2: 不作為犯成立的犯罪要有相應的義務 10/17 13:23
: → ianc: 李允呈這本舊版有錯,但不是這裡,新版沒讀過,好好融會貫通 10/17 13:23
: → yanyu: 我大概知道了,所以如果甲要成罪的前提是,要明確的說出來 10/17 13:24
: → ianc: 保證隨便都拿高分的啦! 10/17 13:25
: → yanyu: 叫乙搬走,不然同居關係保證人不包括室友,所以不附有保證 10/17 13:25
: → yanyu: 人義務,所以這題的間接正犯判斷要點就是甲有沒有說出口指 10/17 13:26
: → yanyu: 示乙搬走,如果不作為就不成罪,說出口就成罪,是這樣嗎? 10/17 13:27
: 推 ianc: 如果甲說這是我的,請你搬走就是了,不建議往保證人地位想, 10/17 13:30
: → ianc: 畢竟義務犯的犯罪類型是不會成立間接正犯的喔 10/17 13:31
: → yanyu: 我了解,如果甲直接叫乙搬走就直接論間接正犯就好,如果甲 10/17 13:36
: → yanyu: 以不作為再來討論是不是保證人地位 10/17 13:36
: → ianc: excellent!! 10/17 13:41
: 推 PURRMI: 借問李師的兩本解題書什麼時候改版 謝謝 10/17 13:51
: → yanyu: 我手上是今年4月的,明年的你可能要問出版社 10/17 13:57
: → ccddxxsszzaa: 別聽王皓強 10/17 16:20
: → ripper5856: 樓上的意思是? 10/17 17:16
: → theendstar: 筆記 10/17 17:56
: 推 ccddxxsszzaa: 王師上課大部分在聊天 10/17 18:40
: 推 thunpuenchu: 甲無罪 ,若有罪請問保證人地位要怎麼過關呢? 10/17 19:04
: 推 kaka1205: 最近也想買解題趣來練筆 借串徵台南志光金卡 請前輩來信 10/17 19:34
: → kaka1205: 先說聲萬分感謝 10/17 19:36
: → yanyu: th不太懂你指的過關是什麼 10/17 22:20
其實這邊的關鍵問題在於甲的行為到底是作為或是不作為?
這邊學說上其實也戰的一蹋糊塗
相關文獻大抵上有幾種說法
1.能量說
這說基於自然主義的想法
單純看客觀上的舉止是靜是動來判斷作為還是不作為
以此說的話,甲在當時完全沒動作,所以是不作為
2.規範說
這一說反對能量說的說法,認為重點應在於"刑法非難的重點"是什麼
本題究竟是"搬家時小心不要把別人的東西搬走"還是"搬錯發現的時候要講"
前者是作為(不作為義務的違反);後者是不作為
3.風險說
這說也是站在規範的立場,不過他強調的是風險
製造風險的就是作為,未製造風險的即是不作為
在本案
我會認為依此說,甲請乙搬家對這個本身就是對丙的財產法益而言
就是一個風險被製造了
所以應該還是認為要討論作為而不是不作為
基本上能量說幾乎沒人採
比較多人採的是規範說,不過其實判斷標準還蠻浮動的
像是知名的乳癌醫師案,到底是作為還是不作為?
其實還蠻分歧的
至於在這題我個人還是傾向討論作為會比較合理
附帶一提
如果本題認為是不作為,也可能是有罪
保證人地位中
危險前行為或許可以討論一下,
如果認為前行為(搬家)有過失的話,那麼後續就有作為義務(發現時要講)
另外
按照德派犯罪支配理論體系的想法
義務犯(不作為犯、不法身分犯)
具有"義務"(不作為犯的話就是保證人義務)的人才是正犯
正犯就是正犯,沒有甚麼間接正犯、共同正犯的
(所以刑法31條第一項才會被一些學者批評)
換句或說,理論上沒有什麼不作為間接正犯這種東西
以上,若有不同想法 還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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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swen (114.34.67.251), 10/18/2014 15: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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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