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1070認領之撤銷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 ?)時間11年前 (2014/07/23 11:02), 11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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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mlin79 (Tim)》之銘言: : 民法1070: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 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 1070的後半段說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 可以撤銷認領 : 但認領的要件其中之一 : 為認領人須為婚生子女之生父本人 : 如果有事實證明非生父本人 : 不就代表認領的行為要件欠缺 : 認領的行為不成立 : 那1070後半段適用的情況為哪時?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 (三)課業文規範: :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 ==============================================================================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ICH大講到家事法沒有明文,我真希望國考不要考家事法 為了搞清楚邱派講什麼(事情不是喬律書上那些玩考生記憶力憲法、訴訟法垃圾話而已啦, 那只是用來識別) 去聽了許士宦老師家事法, 我真心認為邱派的人搞不清楚,我國戴林二派爭戰是立基於日德二國想法不同 日本以血緣、宗族為主,德國法以子女利益為主,只是德國的新舊法對效力架構有小不同 我國在立法時扭曲了德國法的意思跟架構,而又採了日本法的解釋,遂戴老修1066、1070 然邱派一下子認為生父之爭是應採日通說的確認之訴,一下子卻又上課同意肯認戴的說法 對認領採先認後撤,但這明明是矛盾理念啊 但是,邱派立法法條文字,的確是沒有撤銷認領之訴,原因不明, 或許是認民法已有不用立?或是立法者們三人認知有不同? 總之,留日的林、郭二師,拿家事法來壯聲勢 是以是立法者與其條文矛盾…大家考試請多保重 雖然要保重沒完沒了,像家事法也不是只有邱派會出,去年律師是許政賢師出的 大家說沒爭執,但是這兩家的解法對該題是有不同的,嘆 我手上有許師的錄音為證啊,拜託邱派立法立好, 不要搞不清楚實體法代表的理念價值, 講不贏人又自相矛盾,才在那邊一天到晚拿憲法跟訴訟法名詞說別人不懂…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6084527.A.1B6.html ※ 編輯: sinksink (1.173.126.52), 07/23/2014 11:31:01 ※ 編輯: sinksink (1.173.126.52), 07/23/2014 11:51:21

07/23 13:47, , 1F
一個法用施行法補不完,還要用行政規則來補,實在是
07/23 13:47, 1F

07/23 19:52, , 2F
那規則其實是實務派反撲,邱派對其中大部分條文覺得ooxx
07/23 19:52, 2F
文章代碼(AID): #1JpoMl6s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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