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民法1070認領之撤銷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inksink ( ?)時間11年前 (2014/07/23 11:02), 11年前編輯資訊
0
0
1
內容預覽:
ICH大講到家事法沒有明文,我真希望國考不要考家事法. 為了搞清楚邱派講什麼(事情不是喬律書上那些玩考生記憶力憲法、訴訟法垃圾話而已啦,那只是用來識別). 去聽了許士宦老師家事法,. 我真心認為邱派的人搞不清楚,我國戴林二派爭戰是立基於日德二國想法不同. 日本以血緣、宗族為主,德國法以子女利益為主,
(還有385個字)

推噓5(5推 0噓 5→)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imlin79 (Tim)時間11年前 (2014/07/22 10:21), 編輯資訊
0
0
1
內容預覽:
民法1070: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1070的後半段說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 可以撤銷認領. 但認領的要件其中之一. 為認領人須為婚生子女之生父本人. 如果有事實證明非生父本人. 不就代表認領的行為要件欠缺. 認領的行為不成立. 那1070後半段適用的
(還有302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