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070認領之撤銷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Tim)時間11年前 (2014/07/22 10:21), 編輯推噓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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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0: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1070的後半段說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 可以撤銷認領 但認領的要件其中之一 為認領人須為婚生子女之生父本人 如果有事實證明非生父本人 不就代表認領的行為要件欠缺 認領的行為不成立 那1070後半段適用的情況為哪時?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7.120.22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995717.A.9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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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反於真實之認領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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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直是爭議點,林秀雄老師認為反於真實認領無效,戴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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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認為可先推定認領有效,再適用1066或1070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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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那段我記得是修法才加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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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戴老師主道修法的,所以法條解釋要照戴才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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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14:03, , 6F
秀雄說但書有問題,非生父不產生認領效力,會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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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0:08, , 7F
戴說採折衷 先推定成立父子關係 有問題依1066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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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0:09, , 8F
可是現行家事事件法已經沒有撤銷認領之訴了 很明顯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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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說 個人認為國考考這裡的機率不大 記非生父認領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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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0:10, , 10F
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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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pSh5cj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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