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總-姓名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麗塔媽)時間12年前 (2014/02/24 15:03), 編輯推噓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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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9條的非財產上損賠請求權,剛剛又看到賴師的書(民法總則惟法論 第2-52頁) 寫到: 另民法第19條通說認為係請求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故乙得依19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 引述《mamarita (麗塔媽)》之銘言: : 先跪謝w大與H大。。 : 所以容我整理一下我的理解,再請指教。。。 : 1.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都要以184第1項前段為基礎。 : 2.18條有包括財產及非財產損賠。 : 19條只有財產上損賠。 : 3.要請求非財產損賠要寫到18及195第1項前段,才完整。 : 4.姓名權的非財產上損賠的請求,是屬於195第1項的"其他人格法益",要情節重大才可以請求慰撫金。 : 以上,是這樣嗎?(((搔頭))) : ※ 引述《HomerSimpson (荷馬.辛普森)》之銘言: : : 想請教先進們,民法第19條的姓名權,其所得請求的損害賠償是指財產上,還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 因為姓名權被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是要直接用19條請求慰撫金,還是195的健康權被侵害來請求慰撫金?? : : 為什麼人格權要分的亂七八糟啦。。。。。 : : ((沒補習,自己看函授,崩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17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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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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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他寫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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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師(多數說)認為是財產上損賠,但有實務認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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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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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有學者認為民法第19條可以直接作為請求權基礎請求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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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賠償。甚至基此導出,侵害姓名權之損害賠償請求不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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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為要件。但上述見解或許在現今非屬流行說法,理由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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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上亦有欠缺。首先,是否得基於第19條無故意過失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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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得反面解是無須此要件,顯然有疑問。此外還有姓名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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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人格權保護間不應失衡的價值判斷問題。且我國侵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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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成立,本即以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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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t大,所以再小結一下:19條是財產上損賠,如果侵害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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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權要請求慰撫金的話,要有情節重大,才可以引195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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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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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19當成請求權礎比較符合通說見解 用184I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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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的通說應該不會把19條當成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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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00:26, , 17F
喔,那所以應該說,姓名權被侵害,應該用184請求財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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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如果情節重大,再用19&195請求慰撫金,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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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2kxPA8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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