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總-姓名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麗塔媽)時間12年前 (2014/02/24 13:51),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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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跪謝w大與H大。。 所以容我整理一下我的理解,再請指教。。。 1.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都要以184第1項前段為基礎。 2.18條有包括財產及非財產損賠。 19條只有財產上損賠。 3.要請求非財產損賠要寫到18及195第1項前段,才完整。 4.姓名權的非財產上損賠的請求,是屬於195第1項的"其他人格法益",要情節重大才可以請求慰撫金。 以上,是這樣嗎?(((搔頭))) ※ 引述《HomerSimpson (荷馬.辛普森)》之銘言: : ※ 引述《mamarita (麗塔媽)》之銘言: : 想請教先進們,民法第19條的姓名權,其所得請求的損害賠償是指財產上,還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因為姓名權被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是要直接用19條請求慰撫金,還是195的健康權被侵害來請求慰撫金?? : 為什麼人格權要分的亂七八糟啦。。。。。 : ((沒補習,自己看函授,崩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17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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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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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目前所念到的暫時是這樣子 但第2點好像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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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條有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意旨嗎?我不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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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其他網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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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條本身沒有非財產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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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4:11, , 6F
是的 但是有"不能"請求的意旨嗎? 我覺得沒有
02/24 14:11, 6F
文章代碼(AID): #1J2jtR0Z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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