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土地增值稅法條釋義與計算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mei)時間10年前 (2014/02/13 11:45),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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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enas33 (無)》之銘言: : 因是自行閱讀,未補習,尚請了解此問題之板友不吝說明。 : 若PO此文有所不妥,請來信告知刪除。 : 問題出處:土地稅法規,蕭華強編著,頁146 : 商業用地一筆,前次移轉現值為250萬元,售價為800萬元,已知物價指數為110%, : 求土地增值稅?又假設該筆土地持有期間共50年,增值稅又為何? : 擬答: : (一)以物價指數調整原地價: : 250萬*110%=275萬 : (二)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 800萬-275萬=525萬 :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 : (275萬*20%)+(250萬*30%)=130萬 拆開來看比較清楚 : (四)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 : 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 1.275萬*20%=55萬 ←這是基本稅率,不用減徵 : 2.250萬*30%- [250萬*(30%-20%) *40%] ───── ──────── ─── 原本的稅負(第二級稅率) 超過基本稅率的部分 就超過部分減徵40% 簡單來說,基本稅率:250萬*20% 但它是第二級稅率:250萬*30% 所以差距是: 250萬*30% - 250萬*20% 簡化後就會變成上面的樣子 : =75萬- 10萬 ── 原本的稅負 應該減徵的額度 : =65萬 ←減徵過後第二級稅率應該繳的部分 : 3.55萬+65萬=120萬 ←相加就對了 : 看不懂(四)中所呈現的算式意義,這會另涉及到法條解釋,還請了解之板友說明。 : 土地稅法第33條第1項 :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 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 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 : 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 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 : 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 土地稅法第33條第8項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 : 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 ~(ˋoˊ)~ 海帶呀海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49

02/13 22:02, , 1F
謝謝您清楚的說明!
02/13 22:02, 1F
文章代碼(AID): #1I_3_cGM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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