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土地增值稅法條釋義與計算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無)時間10年前 (2014/02/13 09: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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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業用地一筆,前次移轉現值為250萬元,售價為800萬元,已知物價指數為110%, : : 求土地增值稅?又假設該筆土地持有期間共50年,增值稅又為何? : : 擬答: : : (一)以物價指數調整原地價: : : 250萬*110%=275萬 : : (二)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 : 800萬-275萬=525萬 : : (三)應納土地增值稅: : : (275萬*20%)+(250萬*30%)=130萬 : : (四)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 : : 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 : 1.275萬*20%=55萬 : 20%是指33條第1項第1款的稅率 : : 2.250萬*30%-[250萬*(30%-20%)*40%] : : =75萬-10萬 : : =65萬 : 30%是指33條第1項第2款的稅率 : 30%-20%是指33條第8項的「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 : 40%是指33條第8項的「減徵百分之四十」 : : 3.55萬+65萬=120萬 : : 看不懂(四)中所呈現的算式意義,這會另涉及到法條解釋,還請了解之板友說明。 : : 土地稅法第33條第1項 : :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 :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 : 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 :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 : 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 : : 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 :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 : 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 : : 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 : 土地稅法第33條第8項 :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 : : 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 計算土地增值稅時 最容易糊塗就是「超過xxx部分」 : 重點是超過做低稅率部分才有減徵 : 照上面一一對照慢慢理解相信可以了解的 : 一段時間沒接觸了 : 有錯請強者改正~ 分解一下「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及算式的理解,有錯請指正。 1.「第一項最低稅率」 →20% 2.「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 →250萬*(30%-20%)=25萬 (本案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者為適用30%的250萬) 3.減徵率40% →25萬*40%=10萬 4.原應納土地增值稅130萬,因持有土地40年而得以減徵10萬,故應繳納120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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