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海嘯不予避難?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都泡在八卦版就好了啊(?))時間12年前 (2014/01/09 06:40),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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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dep (plz)》之銘言: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呃...不知道可不可以算在這個分類耶 : 前幾天看到Discovery在播日本311實況,突然想到, : 如果現在海嘯來了, : 假設有一棟6層公寓,住在1F的人想爬上頂樓平台避難,但是頂樓被6F的人鎖住 : 不給開;或是鑰匙弄丟打不開,最後1F的人因無法避難被海浪捲走而死。 : 承上,如果換成是想爬到6F的住家裡避難,但6F住戶硬是不開,1F住戶同樣死亡。 : 這兩個有點瞎的不像例子的例子涉及刑法任何條文嗎? : 我想是不是可以用遺棄罪去解,但又覺得好像怪怪的,拜請各位大大賜教~~~ : 感激不盡!!  因為沒有提到1F與6F是怎樣溝通,以及其他相關細節,所以就只能概況回答試試看  如果想要求6F住戶負責,那需要判斷6F住戶有「保證人地位」,以下就通說略解。  保證人地位   1.依法令規定        ex.父母對未成年子女   2.自願承擔義務       ex.救生員對泳客、褓姆對托嬰   3.事實上的密切共同生活關係 ex.配偶、父母、子女,對於彼此的生命與身體法益   4.危險共同體        ex.登山探險隊   5.(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 ex.肇事駕駛不應遺棄傷者   6.危險源的監督義務     ex.危險物持有者,如養狗人有避免狗咬傷人之責  因此,若6F住戶,若   或政府有修法要求住樓上的必須給樓下逃生    才達成第一點~   或曾經保證樓下住戶的身家性命         才達成第二點~   或與樓下住戶生活非常緊密           才達成第三點~   或住在海嘯非常好發地點,基本上處在當然危險處 才達成第四點~   或6F住戶是海嘯的誘發者            才達成第五點~   或6F住戶的寵物是海嘯(?!)           才達成第六點~                但是,上述就常理而言,都是不成立的   6F住戶依據刑法第306條,的確有權拒絕任意人進入自身住宅,若1F執意強行, 可能 觸犯第304條強制罪、或306條侵入住居罪、或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或第354條毀損器物 罪,但依據刑法第24條,1F因避免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可以主張「緊急 避難」,可能終於不罰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 --

08/11 14:03,
[超幹]旁邊的弱智打破玻璃嚇到五樓閃尿。
08/11 14:03

08/11 14:09,
XD
08/11 14:09

08/11 14:09,
蓋 兼噴屎
08/11 14:09

08/11 14:11,
有屌到
08/11 14:11

08/11 14:12,
真棒的體驗
08/11 14:12
       ↖笨版18311 五樓好開心(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2.84

01/09 13:19, , 1F
感覺第三第四法官都有可能點頭
01/09 13:19, 1F

01/09 21:32, , 2F
拜謝h大!!!!!超詳盡的~而且我好羞愧啊,對保證人地位的判別
01/09 21:32, 2F

01/09 21:33, , 3F
必須要再好好理解、操作才行,謝謝h大again~
01/09 21:33,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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