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繼承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一個人)時間12年前 (2013/10/05 23:3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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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rrywo (小木偶)》之銘言: : 我覺得你你把對內跟對外的關係搞混了 : 簡單的來說1148-1是對外關係時適用 : 1173是對內關係時適用 : 也就是說只要是贈與符合1148-1的規定時 : 這時候債權人都可以向被繼承人請求 : 因此在第一題裡面B所受贈的房屋是五年前的事情了 : 不符合1148-1的規定故不列入對債權人負責之範圍 : 僅只有A所獲的120萬列入 : 據此對外部債權人而言甲之遺產有 : 現金100萬+A獲得的現金120萬=220萬 : 這時候債權人就不足清償的100萬只能向A要 : 不能像B要因為B未獲得任何遺產 : 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A所獲得的現金為2年以前 : 這時候A亦可以主張1148限定繼承 : 債權人僅只能就甲留下100萬現金獲得清償 : 換過來第二題一樣的問題 : A女B女基本上都為繼承人又他們所受之贈與為年兩內 : 故對外她們均需負責而且她們所受之贈與亦屬於內部關係的歸扣 : 所以對內也要計入 : 現金240萬+90萬A女+120萬B女-全部債權270萬=180萬 : 換個方式改變一下甲設B女的受的贈與是兩年以前 : 此時對外債權的關係就會變成 : 240萬+90萬A女-全部債權270萬=60萬 : 此時債權人對不足額清償的債權只能向A求償 : 至於內部關係A只能歸扣60萬+B的120萬=180萬 : 總結上述1148-1是對外部的關係和1173對內部的關係 : 要分開計算不能混在一起不然怎麼算都會算不通的 把握大原則 1148-1:對外債務清償 1173:繼承分配計算用 前者有兩年限制,後者則無(應繼份前付) 所以主要重點便成,要還錢的人是誰 甲說:依1153,兩者都要連帶負責,林秀雄師採此說 最符合法條文義,但是對在兩年前沒受到贈與的人不公平,林老師也有說 乙說:由兩年內受贈與的人負責,所以只有他要吐消極財產跟積極財產的差額 也就是說由他單獨負責,這樣比較公平,但是有逾越法條文義的問題 乙說是戴瑀如老師採的 這種題目就這樣解吧,有文章可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12.174

10/07 08:15, , 1F
有的題解會選乙說,因為這是台大的考試。
10/07 08:1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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