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正當防衛的打擊錯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米分糸工→甜心)時間12年前 (2013/09/30 23:5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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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podfw ()》之銘言: : ※ 引述《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之銘言: : : 最近讀正當防衛時,腦中一直浮現"打擊錯誤"這個詞 : : 因而想了以下兩個問題,想跟板上朋友請教下 : : 雖有企圖解題,但由於學習刑法時日尚短,缺失很多,只是小弟的自我滿足而已QQ : : Q1:甲男不滿乙女移情別戀,而在乙下班路上持刀恐嚇乙女要求復合 : : 揚言若不復合,便要先殺了乙後再自殺,並作勢要衝向乙 : : 乙女唯恐甲男真的刺過來,便托下腳下高跟鞋朝甲丟出去,並大叫"救命阿" : : 而甲身手矯健躲過鞋子後,路人丙被高跟鞋擊中頭破血流,甲唯恐鬧大趁機逃逸 : : 試問:乙對丙是否構成之受傷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 : : 小弟想法如下: : : 乙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 : T:若非乙丟高跟鞋,則丙不會被高跟鞋擊中進而受傷,具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 : 唯乙原先意圖攻擊的客體為甲,並無傷害丙之故意,丙之受傷乃乙所不欲的結果 : : 故乙有過失傷害罪之該當 : : R:乙成立正當防衛 : : 甲作勢持刀傷害乙,乙之生命法益正受到不法之侵害,乙為了防衛自己生命法益 : : 向甲丟出高跟鞋來進行嚇阻並大喊救命,乃可有效防止甲之侵害,為法所容許之行為 : : 雖高跟鞋命中丙,但乃合法行為狀態之持續,故可阻卻違法。 : 正當防衛只能組卻乙對甲之侵害行為之違法性,不能阻卻乙對丙之行為, : 若論緊急避難,乙之行為似不能認係有效之避難手段(例如因逃跑而撞傷丙), : 當然這有討論空間,則視緊急避難是否成立,決定乙構不構成過失傷害罪。 一點淺見 乙丟高跟鞋對甲來說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但對丙而言 似乎只能主張緊急避難 丟高跟鞋是否可以通過有效性的檢驗 原則上個人認為應該不行 (不過如果從甲必須閃避這點來看 若乙可以因此爭取到逃跑時間脫離甲的支配範圍 那就算有效了) 但就算否認成立緊急避難而可能構成過失傷害 在該情況下,就丙的傷害結果,依客觀角度觀察 似無預見可能性 主觀上 乙也沒有預見可能性 無注意義務違反 所以也不構成過失傷害 but,萬一,檢討到最後過失傷害無法避免,應該也可以用期待可能性從罪責去處理 : : Q2:乙女在坐電車上班途中,忽感有人對其臀部上下其手,認為是正後方乘客所為 : : 乙女心想:敢惹老娘,乎你死!,乃轉身給站在其後的丙下半身一踢 : : 並大叫"有色狼",丙當場倒地哀嚎,事後調閱監視器,方知乃左後方乘客甲所為 : : 試問:乙對丙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 : : 小弟想法如下: : : 乙成立故意傷害罪 : : T:乙主觀上意圖給其正後方的乘客丙重擊,乃對丙有攻擊企圖,嗣後轉身給丙一踢 : : 造成丙之受傷,而乙誤認丙為甲之錯誤,學理上稱作等價的客體錯誤, : : 仍無礙乙對丙之主觀攻擊意圖,主客觀的構成要件一致,乙成立故意傷害罪 : : R:乙不成立正當防衛 : : 甲對乙之臀部上下其手,乃對乙實施侵害其性自主之行為,乙為了防衛自己權利 : : 乃轉身給予攻擊並大叫"有色狼",使甲之侵害立即終止,惟正當防衛限於對侵害者實行 : : 乙自始自終誤認丙為犯罪嫌疑人,而對無辜的第三者進行攻擊,故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 : : 乙不成立緊急避難 : : 甲對乙之臀部上下其手,乃對乙實施侵害其性自主之行為,乙為了防衛自己權利 : : 乃轉身實行攻擊並大叫"有色狼",使甲之侵害立即終止,惟誤丙為色狼而攻擊錯誤 : : 乙再不明犯罪人情況下,胡亂攻擊,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可預見有發生錯誤的可能 : : 且即便非為攻擊行為,在電車上指認人為色狼,已足以終止色狼騷擾行為, : : 乙之攻擊行為顯屬多餘,是故不成立緊急避難,但可主張避難過當。 : 其實這應該沒有客體錯誤的問題,因為乙一開始就打算踢正後方的乘客, : 他也踢到了,所以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 這應該是誤想防衛的情形,摸乙的人是左後方的甲,但乙卻誤以為現在不法侵害 : 來自正後方的丙,所以是誤認有防衛情狀,依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 乙應成立過失傷害罪。 應該不是客體錯誤的問題 乙心中所想攻擊的客體是"後方那個人" 客體是確定的 她也確實擊中"後方那個人" 並沒有任何誤認 就算她心中想攻擊的是"色狼"這個廣泛的概念 但她出手的時候內心必然也是認為"後方那個人"就是我要攻擊的"目標(色狼)" 在目標客體的主觀認知上是絲毫沒有錯誤的 客觀上她也確實踢到預期中(瞄準)的客體,亦無偏差 她是誤認現在不法侵害來自於無辜第三人丙(實際上丙甚麼事也沒做) 這是誤想防衛的問題 如果用二階理論 主觀不法層次,乙主觀上有正當防衛的認知阻卻故意 但無正當防衛的情狀無法阻卻客觀不法 所以是過失傷害 用三階理論的話因為客觀上沒有防衛情狀,不能阻卻違法,會變成傷害既遂 但這樣會有情輕法重之感(我真的覺得這四個字拿來當轉折語非常好用) 所以依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成立過失傷害 應該是這樣 如果有錯誤煩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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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B大的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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