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誤想防衛或是緊急避難? 100年軍法官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可能)時間12年前 (2013/08/29 15:10),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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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軍法官第一題 在台北東區的某夜店,由於客人甲喝酒很HIGH而喧嘩,鄰桌客人乙竟然以酒瓶攻 擊甲,甲為了防衛,就拿起店家丙的名貴銅制餐盤做為阻擋之物,由於乙很勇猛, 該餐盤競被乙踢壞。甲乙互毆而各有點輕傷。乙認為沒有達到教訓甲的目的,又 發動第二波以酒瓶攻擊甲,甲又拿起丙的另一名貴餐盤做為盾牌。丙見狀為避免 珍貴錫制餐盤受損,即出拳擊倒甲。試問丙之刑責如何? 想法: 甲攻擊丙,正當防衛不會過,那請問接下來要討論「緊急避難」、 或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呢? 小弟提供兩種擬答,請各位大大協助解釋了@@ 一、丙構成傷害既遂,但得主張避難過當,免除或減輕其刑。 (一)客觀上丙有擊倒甲之行為,其間亦具因果關係;丙主觀上對擊倒甲有認知 及意欲,故應具有故意。 (二)然,某丙係為保護自己之餐盤而擊倒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容有討論如下: 1.依刑法§23,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防衛者得不罰。 2.甲取丙之餐盤之行為,係屬現在,又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現在之侵害無 疑,惟是否不法,則有疑慮。 3.甲取丙餐盤之行為,係為防禦乙之攻擊,而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正對正之 緊急避難。 4.故,甲依上述非屬不法,故甲之行為並非現在不法之侵害,丙不得依此主張正 當防衛。 (三)甲依上述並非不法,故其屬正對正之情形,應可討論緊急避難。     1.甲取丙之餐盤,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應屬緊急之危難。 2.丙擊倒甲之行為,屬有效之行為,故符合適當性;惟當時除擊倒甲之外,應有 更溫和之手段(如奪回餐盤等),故不符合必要性。 3.縱擊倒已屬最溫和之手段,丙所保護之財產法益,依照利益衡量說,亦遠不及 傷害罪所侵犯之身體法益,故應不符衡平性。 4.合上所述,丙擊倒甲,並不阻卻傷害未遂之違法,係屬避難過當之情形。 (四)合上所述,丙之行為構成傷害既遂,且不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僅得依避難 過當主張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丙構成傷害既遂,但準用過失之罪責。 (一)客觀上丙有擊倒甲之行為,其間亦具因果關係;丙主觀上對擊倒甲有認知及 意欲,故應具有故意。 (二)然,某丙係為保護自己之餐盤而擊倒甲,得否主張正當防衛,容有討論如下: 1.依刑法§23,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防衛者得不罰。 2.甲取丙之餐盤之行為,係屬現在,又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現在之侵害 無疑,惟是否不法,則有疑慮: 3.甲取丙餐盤之行為,係為防禦乙之攻擊,而侵害丙之財產法益,故屬正對正 之緊急避難。 4.故,甲依上述非屬不法,故甲之行為並非現在不法之侵害,丙不得依此主張 正當防衛 (三)惟丙誤以為正面臨不法侵害,此種行為人誤認為具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事實情 形,學說上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本例為誤想防衛),學說對其處理方 法容有不同見解: 1.二階層理論:丙主觀上無認識到不法侵害不存在,故不具備故意,應討論過 失犯。 2.一般限制罪責理論:此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類型,應類推構成要件錯 誤,故某甲阻卻故意,應討論過失犯。 3.現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非構成要件錯誤,但欠缺 「故意罪責」,雖成立故意不法,但僅負過失罪責。 (四)而學生以為採取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較為合理。從而,本例中丙具有普通 傷害罪之不法,但僅負過失傷害之罪責。 請問何者較為合理呢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237.160

08/29 15:32, , 1F
都合理啊
08/29 15:32, 1F

08/29 15:51, , 2F
真的?!?! QQ
08/29 15:51, 2F

08/29 16:59, , 3F
我覺得是討論緊急避難耶
08/29 16:59, 3F

08/30 11:24, , 4F
好像都可以+1
08/30 11:24, 4F

08/30 23:46, , 5F
都要討論吧!既然避難過當不阻卻違法,當然要討論罪責
08/30 23:46, 5F

08/30 23:46, , 6F
就有討論誤想防衛的空間了。
08/30 23:46, 6F
文章代碼(AID): #1I7lG0kb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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