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律師一試 刑法27 刑訴59,60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地獄野鴨)時間12年前 (2013/08/28 11:17),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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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an0311 (彥倫)》之銘言: : 59 : 甲開車遭後車追撞而受傷。該車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隨即逃逸。甲向警察告訴,肇事 : 的車是一部紅色跑車。其後警察調閱車禍現場的監視錄影帶,果然發現該紅色跑車出現於 : 肇事地點,警察即循線追緝逮捕到該車駕駛丙。警察通知甲到警局接受詢問,不料,甲前 : 一天因傷勢轉劇陷入昏迷,致無法接受詢問。其後,丙被檢察官以肇事逃逸罪及過失重傷 : 罪提起公訴。審判時,丙否認犯罪。法院因甲無法言語而未傳甲到庭作證。最後,法院以 : 警察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記載甲曾陳述肇事車輛是紅色跑車)、刑事警察局關於被告丙 : 車輛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從監視錄影帶轉錄之肇事車輛照片為被告有罪判決之依據, : 判丙罪刑。下列關於法官採用警察之調查報告作為判決依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該調查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法官能逕採為證據 : (B)該調查報告內容為被害人甲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2款規定,法官能合法採為 : 證據 : (C)除非當事人同意使用該證據,否則該調查報告並無證據能力,法官不能採為證據 : (D)該調查報告屬於書證,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宣讀或告以要旨,即能採為證據 : 請問這題答案為何不是b? 我覺得是這樣,請多指教! 1.調查報告根本不屬於159-4的情形,所以根本沒有證據能力 請見101年台上325號判決 或許有人會針對此點反駁 但,請注意刑訴第380條之規定,如果在某一證據違背法令但不影響事實認定之情形下 此種上訴理由就算具體指摘違背法令之處,亦不構成有理由而有撤銷發回的原因 但這不等於最高院承認此種證據本身具有證據能力 也就是說,雖然很多判決也有認定調查報告屬於認定有罪事實證據之一部份 但請注意,這些判決同時列了一堆其他證據做為下級審法院認定事實的基礎 就是在講這種情況合於刑訴第380條的規定所以上訴無理由。 (即扣除調查報告後仍不妨害事實認定之情形) 但並不是認定調查報告就有證據能力...... 在直接審理原則下,這種調查報告是要請製作者進來交互詰問後 才會有證據能力 2.刑訴159-5的適用並不是漫無邊際 前提必須是這種傳聞證據確實可以被認為是證據 所以調查報告書的地位就很微妙 一般如果像這個情形,通常都是直接引甲「調查中之供述」做為認定基礎 而因甲現無法作證,所以這部分應該合於159-3第2款之規定 但調查報告書內容在實務上通常會是起訴書事實的一部份 所以,實務上認為他根本不是證據,是「待證事實」 所以這是另一個調查報告根本不會採為證據的原因 所以就算當事人依159-5同意採為證據,同樣不行 所以這個答案我一開始就槓掉AC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 編輯: ahiru 來自: 210.69.124.16 (08/28 11:39) ※ 編輯: ahiru 來自: 210.69.124.16 (08/28 11:41)

08/28 21:18, , 1F
槓掉ACD??
08/28 21:18, 1F

08/29 11:18, , 2F
就是對我來說,ACD都是錯的~
08/29 11:18, 2F

08/06 17:36, , 3F
但答案是C耶
08/06 17:36, 3F
文章代碼(AID): #1I7Ml2K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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