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律師一試 刑法27 刑訴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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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hiru (地獄野鴨)時間12年前 (2013/08/28 11:1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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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這樣,請多指教!. 1.調查報告根本不屬於159-4的情形,所以根本沒有證據能力. 請見101年台上325號判決. 或許有人會針對此點反駁. 但,請注意刑訴第380條之規定,如果在某一證據違背法令但不影響事實認定之情形下. 此種上訴理由就算具體指摘違背法令之處,亦不構成有理由而有撤銷發回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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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25→)留言3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an0311 (彥倫)時間12年前 (2013/08/27 20:2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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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甲因兒子A酒後精神亢奮,大吵大鬧,亂砸東西,遂以透明膠帶綑綁A雙手、腳踝及黏貼口部。因A酒後自主神經敏感降低,而產生嘔吐,由於口部遭膠帶黏貼,無法順利吐出,造成胃內容物倒吸入鼻竇而窒息死亡。試問甲成立何罪?. (A)殺人罪. (B)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 (C)僅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因A的死亡
(還有73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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