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教唆犯-新舊法比較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0年前 (2013/08/25 15:53), 編輯推噓6(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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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bycho ( )》之銘言: : 刑法29條 : 修法前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 修法後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聽課完的理解是... : 舊法中 直接正犯若不具責任能力 或未去實行 : 教唆他人者要填補上去做正犯 非教唆犯。 : 舊法採責任從屬 直接正犯有無責任能力 影響到教唆者的判斷 : 但責任怎能夠從屬?? 你的理解只對一半 舊法的教唆犯是採嚴格從屬性原則,就是說教唆犯必須從屬不法+罪責 舊法的教唆就算未遂也要罰,不管被教唆者有沒有實行 新法的教唆是限制從屬,教唆犯僅從屬正犯的不法行為而不論罪責 新法的教唆犯要等被教唆者實行犯罪行為才能成立 : 這就是29第1項修法的理由 :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差別在 前者對直接正犯無支配能力 後者有 : 其與直接正犯的責任能力有無 是無關的。重點在於「犯罪支配論」。 : 剛聽完的新內容 還有點混沌 不曉得有無錯 : 另外,有問題想問 : 1.老師說 29條第1項修法影響到「間接正犯」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 是指此項區分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差別嗎? 因舊法教唆採嚴格從屬,因此為避免教唆犯教唆無罪責之人犯罪所造成漏洞 通說以間接證犯的概念去填補 新法既然改成限制從屬,就不需要用間接正犯的概念了 簡單說就是教唆無罪責之人犯罪 在舊法是間接正犯,在新法還是算教唆犯 : 2.雖然是理解了 但看不懂修法後的條文 為何能區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 : 新法: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因為舊法的犯罪是包含犯罪三階論 而新法的犯罪行為是指不法行為 差別在於"行為"二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61.183

08/25 16:01, , 1F
請問第2個問題 差別不是在"實行"嗎?
08/25 16:01, 1F

08/25 16:08, , 2F
犯罪=T+R+S;犯罪行為=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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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6:08, , 3F
間接正犯所利用的人不一定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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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6:10, , 4F
話說T、R、S分別代表什麼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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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6:11, , 5F
謝謝大大 我好像更了解一些了!!
08/25 16:11, 5F

08/25 16:12, , 6F
構成要件 違法性 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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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6:22, , 7F
所以才會說 間接正犯是法理的問題 非法條規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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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y111101 來自: 61.224.161.183 (08/25 16:31)

08/25 16:49, , 8F
哪裡知道舊法採嚴格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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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6:54, , 9F
書上是寫通說,但沒有寫是誰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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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6:55, , 10F
看一下立法理由 好像不一樣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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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07, , 11F
嚴格從屬是適用原則,不是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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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11, , 12F
立法理由應該是指某某行為為何會成立犯罪,至於怎麼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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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11, , 13F
看實務和學說對法條如何做解釋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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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18, , 14F
民國94年02月02日第29條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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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18, , 15F
一、關於教唆犯之性質為何,實務及學說之見解至為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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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之實行"是新法新加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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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20, , 17F
惟依現行教唆犯之立法理由「教唆犯惡性甚大,宜採獨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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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21, , 18F
罰主義。惟被教唆人未至犯罪,或雖犯罪而未遂,即處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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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21, , 19F
教唆犯既遂犯之刑,未免過嚴,故本案規定此種情形,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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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22, , 20F
遂犯論。」似可得知係採共犯獨立性說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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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25, , 21F
所以共犯獨立性是從屬....???
08/25 17:25, 21F

08/25 17:29, , 22F
共犯獨立性不就是舊法第三項 被刪了吧
08/25 17:29, 22F

08/25 17:39, , 23F
x大貼的立法理由應該是講舊法第3項
08/25 17:39, 23F

08/25 17:45, , 24F
如果依舊法第三項 是不是應該可以推論 屬嚴格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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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7:47, , 25F
共犯獨立性跟共犯從屬性 應該是相對概念吧
08/25 17:47, 25F

08/25 17:49, , 26F
舊法採共犯獨立性.然後新法轉為共犯從屬性的限制從屬理論
08/25 17:49, 26F

08/25 17:53, , 27F
感覺是這樣 從那立法理由看的話
08/25 17:53, 27F

08/25 17:56, , 28F
所以你的意思是不需要從屬,只要有教唆既可成立犯罪??
08/25 17:56, 28F

08/25 18:01, , 29F
回到我第一次問的.因為你文中第二句.跟立法理由的不一樣
08/25 18:01, 29F

08/25 18:02, , 30F
所以我第一次就問 哪裡知道採嚴格從屬 只是好奇而已@@"
08/25 18:02, 30F

08/25 18:03, , 31F
沒有表示現行法教唆犯不用從屬(雖然想採單一正犯
08/25 18:03, 31F

08/25 18:11, , 32F
我沒提到立法理由阿.....只是說舊法和新法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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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8:13, , 33F
舊法採嚴格從屬的原因是因為被教唆犯至少要有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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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8:16, , 34F
否則你就算教唆一個根本不可能犯罪的人也會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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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8:19, , 35F
書上是寫通說,至於從哪來可能還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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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18:21, , 36F
問一下J大:舊法採嚴格從屬跟舊法第三項這樣不就衝突了?
08/25 18:21, 36F

08/25 20:16, , 37F
並沒有衝突喔,條文是寫『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
08/25 20:16, 37F

08/25 20:16, , 38F
意思是被教唆者可以犯罪只是沒做,並非做了才能從屬
08/25 20:16, 38F

08/25 20:17, , 39F
對於不會構成犯罪之人,教唆犯根本沒辦法從屬
08/25 20:17, 39F

08/25 20:17, , 40F
自然也沒第三項的適用....
08/25 20:17, 40F

08/25 20:17, , 41F
是後來修法才確定從屬必須"使之實行"才能成立
08/25 20:17, 41F

08/26 02:09, , 42F
間接正犯的概念還是需要吧?如果甲對乙說:你不自殺我就殺
08/26 02:09, 42F

08/26 02:09, , 43F
光你全家,乙果然自殺,不用間接正犯的概念怎論殺人罪呢?
08/26 02:09, 43F

08/26 02:09, , 44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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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6RWDfV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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