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教唆犯-新舊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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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38→)留言4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ay111101時間12年前 (2013/08/25 15:5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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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只對一半. 舊法的教唆犯是採嚴格從屬性原則,就是說教唆犯必須從屬不法+罪責. 舊法的教唆就算未遂也要罰,不管被教唆者有沒有實行. 新法的教唆是限制從屬,教唆犯僅從屬正犯的不法行為而不論罪責. 新法的教唆犯要等被教唆者實行犯罪行為才能成立. 因舊法教唆採嚴格從屬,因此為避免教唆犯教唆無罪責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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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4→)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abycho ( )時間12年前 (2013/08/25 14:1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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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9條. 修法前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修法後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聽課完的理解是.... 舊法中 直接正犯若不具責任能力 或未去實行. 教唆他人者要填補上去做正犯 非教唆犯。. 舊法採責任從屬 直接正犯有無責任能力 影響到教唆者的判斷. 但責任怎能夠從屬??.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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