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1地特三等行政法 申論"附款"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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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出處 101特特三等行政法
申論第一題題目:
甲規劃於其座落臺北市住宅區之自有住宅設立益智類電子遊戲場,經辦妥商業登記後,向
臺北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其他相關登記事項,臺北市政府審核後,
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普通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但考量附近居民之夜間安寧,
雖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仍於登記證上附記「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時」。
試問:關於上開「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12 時」之附記,甲如有不服,如何救濟?
想法:
關於此題附款的問題 補習班解答幾乎都先解 授益處分→可加負擔
但想請問: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有裁量權才可加附款
可以先判斷行政機關是否有裁量權嗎?如果可以要如何判斷?
電子遊戲條例並未規定?
還是只要是授益處分即有裁量權?
又若是可加附款 附款規定的內容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中"並未規定",可以寫到關於法律保留的部分嗎? 或是裁量行政中關於
裁量超過法律授權的裁量瑕疵,裁量逾越的問題?
以上問題 希望能盼到解答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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