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民總 詐欺的主張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amonkey)時間12年前 (2013/05/30 14:07),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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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own38 (amonkey)》之銘言: : ※ 引述《APROC (牧羊人)》之銘言: : : 在賴農惟書P4-106 有舉例,略以 : : 甲誤信乙說甲的畫是假的,所以10萬賣給乙 : : 後來乙以真畫價錢50萬賣給丙,該如何救濟 : : 其解為 : : 甲乙行為無效得撤銷,但丙善意取得,所以 : : 甲對乙得主張 : : 1.不當得利,甲得對乙主張返還50萬不當得利 : : 2.侵權行為,應以金錢賠償 : : 請教: : : 1.不當得利在這是主張10萬還是50萬? : : 對比賴書p4-112也有類似題,乙對甲說你的是假畫10萬收, : : 轉賣200萬,怎麼那題的不當得利寫的是返還10萬? : 乙受有賣得真畫50萬之利益,此無法律上原因 : 當然是返還50萬 而非10萬(詐欺甲的金額) : : 2.p4-112那題還有加寫一個無因管理請求權,可請求返還200萬 : : 在這題有加上的必要嗎?無因管理,請求返還50萬... : : (另外這裡要討論不法管理的必要嗎?) : 不法管理是明知他人事務且無法律上之義務 : 卻因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之 : 這個題目是買賣詐欺 並不是乙雞婆幫甲賣畫 : 所以無因管理很難套進去吧 : : 3.p4-66有一題為甲騙乙說要把玩具捐給兒童,結果轉賣給丙 : : 該題用民法114條準用113條來請求甲損害賠償,都是詐欺 : : 怎麼不都用184和179條就好了? : 都可以寫阿 只是用第92條比較直接 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 意謂契約溯及自始無效 所以又接到179 : 另外也可寫第184條第1項後段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至他人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 以上~有錯請指正 : : 以上~感謝 如果是乙贈與丙時,甲撤銷契約,原則上乙無權處分, 丙得主張善意受讓,甲不得對丙主張767返還A畫 但現在丙是無償取得,通說見解上,丙並非以一般交易情況下對價取得 善意受讓之意旨在於保護交易安全,故丙自無受善意受讓保護之必要 王伯伯:此為無償無權處分 類推適用183 丙應返還該畫於甲 至於原先題目上 到底甲對乙請求不當得利 究為返還乙所賣得之價金 還是只需返還該物市價 我自己認為乙為惡意受領人(明知用低價賣該畫而得利) 依182條第2項 乙應返還現存之利益 所以應該是乙賣得之價金 而非市價 原因很簡單 若乙賣得該畫之價額高於市價 請問溢價歸屬何人? 如果不能以不當得利歸還甲,即乙能得此溢價,豈不變相鼓勵 大家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只要能賣得高於市價的價格就算賺到? 反正最後只要返還市價就好?這是不合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0.1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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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價為準 如果要拿到賣價要依照177第二項
05/30 16:53, 1F

05/30 19:58, , 2F
推樓上 不當得利的立法目的是在解決無法律原因的利益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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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在使請求權人獲取更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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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當得利的返還應以市價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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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20:03, , 5F
乙的行為另外符合不法管理用177條
05/30 20:03, 5F
文章代碼(AID): #1HfkotjW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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