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民總 詐欺的主張
※ 引述《APROC (牧羊人)》之銘言:
: 在賴農惟書P4-106 有舉例,略以
: 甲誤信乙說甲的畫是假的,所以10萬賣給乙
: 後來乙以真畫價錢50萬賣給丙,該如何救濟
: 其解為
: 甲乙行為無效得撤銷,但丙善意取得,所以
: 甲對乙得主張
: 1.不當得利,甲得對乙主張返還50萬不當得利
: 2.侵權行為,應以金錢賠償
: 請教:
: 1.不當得利在這是主張10萬還是50萬?
: 對比賴書p4-112也有類似題,乙對甲說你的是假畫10萬收,
: 轉賣200萬,怎麼那題的不當得利寫的是返還10萬?
乙受有賣得真畫50萬之利益,此無法律上原因
當然是返還50萬 而非10萬(詐欺甲的金額)
: 2.p4-112那題還有加寫一個無因管理請求權,可請求返還200萬
: 在這題有加上的必要嗎?無因管理,請求返還50萬...
: (另外這裡要討論不法管理的必要嗎?)
不法管理是明知他人事務且無法律上之義務
卻因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之
這個題目是買賣詐欺 並不是乙雞婆幫甲賣畫
所以無因管理很難套進去吧
: 3.p4-66有一題為甲騙乙說要把玩具捐給兒童,結果轉賣給丙
: 該題用民法114條準用113條來請求甲損害賠償,都是詐欺
: 怎麼不都用184和179條就好了?
都可以寫阿 只是用第92條比較直接 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意謂契約溯及自始無效 所以又接到179
另外也可寫第184條第1項後段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至他人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有錯請指正
: 以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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