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2年 身心特考 訴訟法大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 )時間12年前 (2013/05/29 23:51),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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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llter (事情怎麼這麼多)》之銘言: : 各位國考版版友好 : 這次要詢問的是有關訴訟法的問題 : 再麻煩請各位提出意見 : 非常感謝各位 : 關於裁判文書記載錯誤之更正,下列何者錯誤? :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 (102身心特考訴訟法大意-刑事訴訟第44題) 答案:(A) : 我的問題: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原判顯係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在不影響於全案 :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用裁定更正,那A和B的答案我在 : 民訴的法條找不到,我想問一下A和B的法律依據,還有A是錯在哪裡? : A是依據民事訴訟第73年第1次民事庭決議:『原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 : 之情形,其錯誤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時,由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所以A錯誤的原因 : 是因為由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嗎? : 謝謝 這題很陰險的= = 釋字43號當時的情況是:法官寫[原本]就寫錯,導致書記官作[正本]也錯 1.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2.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宣示前增刪予以訂正外(反正還沒人知道) ,宣示或送達者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 但有另一種狀況是:法官的[原本]是對的,但是書記官作[正本]搞錯了。 情況與釋字43號背景不同,所以另開: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 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與原本不符時,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 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 印送達,上訴期限另行起算。至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 3.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書記官), 上訴期限另行起算。 4.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同釋字43號) 結論: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不能自己改, 要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3的情況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2的情況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2.4的情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9.189.159

05/29 23:57, , 1F
出這題也太機車了吧,讀都讀到快瘋了,還有時間看判例
05/29 23:57, 1F

05/30 10:38, , 2F
原本正本的考點就是釋字43和71刑議 選擇題容易出 因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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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0:38, , 3F
以考很細 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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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怕有書本沒寫到,我買兩本,一本有寫到,另一本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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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22:57, , 5F
原來是這樣~感謝C大的解釋~這真的考得好細啊 @"@
05/30 22:57, 5F
文章代碼(AID): #1HfYG3ml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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