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年 身心特考 訴訟法大意
各位國考版版友好
這次要詢問的是有關訴訟法的問題
再麻煩請各位提出意見
非常感謝各位
關於裁判文書記載錯誤之更正,下列何者錯誤?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102身心特考訴訟法大意-刑事訴訟第44題) 答案:(A)
我的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原判顯係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在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用裁定更正,那A和B的答案我在
民訴的法條找不到,我想問一下A和B的法律依據,還有A是錯在哪裡?
A是依據民事訴訟第73年第1次民事庭決議:『原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
之情形,其錯誤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時,由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所以A錯誤的原因
是因為由本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嗎?
補充:刑事訴訟判決之錯誤,囿於刑事訴訟法並無裁定更正之法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43號解釋,原判顯係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用裁定更正。但判決的主文出錯,則不能依此號
解釋用裁定來更正。不過我不知道是不是也可以參照73年第1次民事庭決議的內容,
再麻煩各位幫我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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