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102年 身心特考 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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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很陰險的= =. 釋字43號當時的情況是:法官寫[原本]就寫錯,導致書記官作[正本]也錯. 1.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2.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宣示前增刪予以訂正外(反正還沒人知道). ,宣示或送達者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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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國考版版友好. 這次要詢問的是有關訴訟法的問題. 再麻煩請各位提出意見. 非常感謝各位. 關於裁判文書記載錯誤之更正,下列何者錯誤?.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C)如原本錯誤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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