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法第179條2項&第369-10條第1項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winter is coming)時間12年前 (2013/05/28 00: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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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rliner01 (winter is coming)》之銘言: : A公司與B公司各自持有對方50%以上股權 : 此時優先適用公司法179條2項2款規定 : A、B各自持有對方股份均無表決權 : 因各自持有對方股份均無表決權,故所持有對方股份 : 不受369-10第1項限制,亦不受179條2項2款限制 : 若A、B之表決權行使均不受限制,回歸全部得行使狀態 : 復又受179條2項2款限制,而產生無限循環之結果 : 有人看得懂這段在講什麼嗎? 自問自答 因為AB持有對方股份均無表決權,依照369-2規定 A、B就不是控制從屬公司 若A B表決權均能行使,AB又成為控制從屬之相互投資公司 則依179條規定A、B各自持有對方股份均無表決權...陷入無限循環 故林國全老師認為優先適用179條表決權不得回復 ==== 我覺得這個問題有點奇怪 立法精神就是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的股份不能行使表決權 其它只是立法技術或法條解釋的問題而已 直接去限縮369-2條"有表決權"的解釋就好 特地為了因為呆板文意解釋而造成的循環論証問題大作文章 真的好無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93.148
文章代碼(AID): #1HeulVOn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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