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法第179條2項&第369-10條第1項
看板Examination作者berliner01 (winter is coming)時間12年前 (2013/05/28 00:37)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berliner01 (winter is coming)》之銘言:
: A公司與B公司各自持有對方50%以上股權
: 此時優先適用公司法179條2項2款規定
: A、B各自持有對方股份均無表決權
: 因各自持有對方股份均無表決權,故所持有對方股份
: 不受369-10第1項限制,亦不受179條2項2款限制
: 若A、B之表決權行使均不受限制,回歸全部得行使狀態
: 復又受179條2項2款限制,而產生無限循環之結果
: 有人看得懂這段在講什麼嗎?
自問自答
因為AB持有對方股份均無表決權,依照369-2規定 A、B就不是控制從屬公司
若A B表決權均能行使,AB又成為控制從屬之相互投資公司
則依179條規定A、B各自持有對方股份均無表決權...陷入無限循環
故林國全老師認為優先適用179條表決權不得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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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問題有點奇怪
立法精神就是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的股份不能行使表決權
其它只是立法技術或法條解釋的問題而已
直接去限縮369-2條"有表決權"的解釋就好
特地為了因為呆板文意解釋而造成的循環論証問題大作文章
真的好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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