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公司法第179條2項&第369-1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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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rliner01 (winter is coming)時間12年前 (2013/05/28 00:3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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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問自答. 因為AB持有對方股份均無表決權,依照369-2規定 A、B就不是控制從屬公司. 若A B表決權均能行使,AB又成為控制從屬之相互投資公司. 則依179條規定A、B各自持有對方股份均無表決權...陷入無限循環. 故林國全老師認為優先適用179條表決權不得回復. ====. 我覺得這個問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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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rliner01 (winter is coming)時間12年前 (2013/05/28 00: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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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與B公司各自持有對方50%以上股權. 此時優先適用公司法179條2項2款規定. A、B各自持有對方股份均無表決權. 因各自持有對方股份均無表決權,故所持有對方股份. 不受369-10第1項限制,亦不受179條2項2款限制. 若A、B之表決權行使均不受限制,回歸全部得行使狀態. 復又受179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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