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土地法之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 引述《wangjon (jon)》之銘言:
: 題目:某甲向某乙承租土地建築房屋,某乙為週轉資金,未經通知將該土地轉售某丙,且
: 辦竣移轉登記,至某甲喪失購地良機。請問,某甲得否主張自己權利,得理由為何?
: 我看高點的解析說
: 甲得依據土地法104條向法院訴請契約無效,塗銷之登記。
: 但民法不是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取得為物權變動登記者
: ,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 司法院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
: 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
: 這樣兩條不是矛盾嗎?
: 想請問最好應該如何從什麼方向下手呢
: 謝謝
1.依據土地法104II的規定
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主張所有權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買賣契約無效 此項效力具有物權效力
物權效力具有的是對世性 可以對任何人主張。即使已經登記完畢 優購權人仍得本於真正
權利人之權利向法院申請裁判塗銷,判決確定後可以依土登143(I)規定申請塗銷。
2.依據土地登記規則97II的規定 依照土地法104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應檢具
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明文件
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3.本題很明顯的 如果出賣人未經優購權人同意將土地移轉於第三人 再登記機關審查時
必提不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是用偽造的 再提不出相關證明文件下登記機關會給予補正或駁回
土地權利移轉無從發生
如果用偽造文件 登記機關自然可以依土地登記規則144予以塗銷 或是優購權人依土地豋記規
則97(III)之規定 於登於公告前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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