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土地法之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題目:某甲向某乙承租土地建築房屋,某乙為週轉資金,未經通知將該土地轉售某丙,且
辦竣移轉登記,至某甲喪失購地良機。請問,某甲得否主張自己權利,得理由為何?
我看高點的解析說
甲得依據土地法104條向法院訴請契約無效,塗銷之登記。
但民法不是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取得為物權變動登記者
,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司法院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
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
這樣兩條不是矛盾嗎?
想請問最好應該如何從什麼方向下手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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