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土地法之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jon)時間11年前 (2013/05/14 08:07),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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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某甲向某乙承租土地建築房屋,某乙為週轉資金,未經通知將該土地轉售某丙,且 辦竣移轉登記,至某甲喪失購地良機。請問,某甲得否主張自己權利,得理由為何? 我看高點的解析說 甲得依據土地法104條向法院訴請契約無效,塗銷之登記。 但民法不是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取得為物權變動登記者 ,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司法院解釋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 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 這樣兩條不是矛盾嗎? 想請問最好應該如何從什麼方向下手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25.7

05/14 08:43, , 1F
我想應該是從民法422-1下手會比較好,債權關係物權化後,
05/14 08:43, 1F

05/14 08:44, , 2F
應該就不會產生後續善意取得的問題。(一點淺見)
05/14 08:44, 2F

05/14 08:47, , 3F
民法426-1和土地法104,土地法多了地上權與典權人
05/14 08:47, 3F

05/14 11:03, , 4F
土地法是特別法~特別法有優先性 另外~你覺得有構成善意嗎
05/14 11:03, 4F

05/14 12:22, , 5F
其實善不善意 都會被撤銷 土登等規則下面那篇十分清楚
05/14 12:22, 5F

05/14 12:26, , 6F
除非某甲地租了 不過還沒開始蓋~
05/14 12:26, 6F
文章代碼(AID): #1HaO1BIf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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