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土地法之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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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土地法104II的規定. 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主張所有權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買賣契約無效 此項效力具有物權效力. 物權效力具有的是對世性 可以對任何人主張。即使已經登記完畢 優購權人仍得本於真正. 權利人之權利向法院申請裁判塗銷,判決確定後可以依土登143(I)規定申請塗銷。. 2.依據土地登記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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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某甲向某乙承租土地建築房屋,某乙為週轉資金,未經通知將該土地轉售某丙,且辦竣移轉登記,至某甲喪失購地良機。請問,某甲得否主張自己權利,得理由為何?. 我看高點的解析說. 甲得依據土地法104條向法院訴請契約無效,塗銷之登記。. 但民法不是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取得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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