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 身分犯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ptomas)時間12年前 (2013/05/13 18:5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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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len1111 (零零漆)》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一 甲為某公司會計 因業務關係常去銀行提領鉅款 乙教唆甲挪用去銀行領取的公司鉅款 : 如何論罪? : 答案給甲業務侵占 乙業務侵占教唆 : 二 乙慫恿甲殺害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如何論罪 : 答案給 甲272 乙271教唆犯 : 有疑問的是依31條第二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 : 無特定關係人科以通常之刑 : 為何第一題的乙是業務侵占教唆 而非一般侵占教唆 : 如何區分? : 感謝各位 一. (一)正犯甲 1.易持有為所有 2.業務(92-12) 3.336II該當 (二)共犯乙 1.31I 純正身分犯 乙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故乙為336II之共犯(教唆犯),但得減輕其刑 2.且依29II(共犯從屬性),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 故,乙依其教唆之罪(336II)處罰之 3.乙=336II+29II ================================================ 二. (一)正犯甲 1.271 2.272 3.法條兢合,特別關係=272 (二)共犯乙 1.31II 不純正身分犯 乙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2.故,乙成立 教唆272之罪,但卻科以 教唆271通常之刑 再依 "罪刑不可分" 論以 教唆271通常之罪 3.乙=271+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50.135.215

05/13 23:38, , 1F
大大的解題方式,讓小弟想起一位已考上律師以前解刑法的樣子
05/13 23:38, 1F

05/13 23:39, , 2F
不是只有此篇~是看了好幾篇後的想法~
05/13 23:3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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