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 身分犯
※ 引述《allen1111 (零零漆)》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一 甲為某公司會計 因業務關係常去銀行提領鉅款 乙教唆甲挪用去銀行領取的公司鉅款
: 如何論罪?
: 答案給甲業務侵占 乙業務侵占教唆
: 二 乙慫恿甲殺害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如何論罪
: 答案給 甲272 乙271教唆犯
: 有疑問的是依31條第二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
: 無特定關係人科以通常之刑
: 為何第一題的乙是業務侵占教唆 而非一般侵占教唆
: 如何區分?
: 感謝各位
一.
(一)正犯甲
1.易持有為所有
2.業務(92-12)
3.336II該當
(二)共犯乙
1.31I 純正身分犯
乙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故乙為336II之共犯(教唆犯),但得減輕其刑
2.且依29II(共犯從屬性),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
故,乙依其教唆之罪(336II)處罰之
3.乙=336II+29II
================================================
二.
(一)正犯甲
1.271
2.272
3.法條兢合,特別關係=272
(二)共犯乙
1.31II 不純正身分犯
乙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2.故,乙成立 教唆272之罪,但卻科以 教唆271通常之刑
再依 "罪刑不可分" 論以 教唆271通常之罪
3.乙=271+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50.135.215
推
05/13 23:38, , 1F
05/13 23:38, 1F
→
05/13 23:39, , 2F
05/13 23:39,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