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行政法 判別是否為法規命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無)時間11年前 (2013/05/04 23: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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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sailk (Dan)》之銘言: : 問題: : 教師法第17條規定導師遴聘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請問遴聘辦法是法規命令嗎? : 想法一: : 校務會議是學校內部單位,校務會議沒組織法規.沒編制及預算.沒印信 校務會議是法定校內組織,擁有法源依據以及法定職掌和組織方式 散見於大學法第15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20條、高級中學法第23條、國民教育法第10條 專科學校法第19條、職業學校法第10條之5,並非校內自行設置之單位 : 不是行政機關,欠缺發佈命令之主體, 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係以學校名義發布,而非校務會議名義 所以沒有欠缺發布命令主體之問題 : 所以導師遴聘辦法是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 : 教師法第17條規定導師遴聘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是立法瑕疵嗎? : 想法二: :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 :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吳庚教科書中有一段, : 如公權力之行使係由法律所直接授與,其授權法律有委任發布命令之規定者,該受委託之團體自得發布法規命令或執行命令,蓋除非憲法有禁止規定, : 經由法律直接授權之措施,其合法性自無疑義。 : 各校校務會議算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嗎? 視為行政機關? : 教師法17條第2項「……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校務會議算是「受託」行使公權力,授權委任發布命令嗎? 充其量只是明文規定應由各校校務會議決議而已,授權是授權給各級學校 這部分可能您有誤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3.152.119
文章代碼(AID): #1HXIL2-g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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