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 判別是否為法規命令?
問題:
教師法第17條規定導師遴聘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請問遴聘辦法是法規命令嗎?
想法一:
校務會議是學校內部單位,校務會議沒組織法規.沒編制及預算.沒印信
不是行政機關,欠缺發佈命令之主體,
所以導師遴聘辦法是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
教師法第17條規定導師遴聘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是立法瑕疵嗎?
想法二: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吳庚教科書中有一段,
如公權力之行使係由法律所直接授與,其授權法律有委任發布命令之規定者,該受委託之團體自得發布法規命令或執行命令,蓋除非憲法有禁止規定,
經由法律直接授權之措施,其合法性自無疑義。
各校校務會議算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嗎? 視為行政機關?
教師法17條第2項「……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校務會議算是「受託」行使公權力,授權委任發布命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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