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 判別是否為法規命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Dan)時間11年前 (2013/05/04 15:30),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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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教師法第17條規定導師遴聘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請問遴聘辦法是法規命令嗎? 想法一: 校務會議是學校內部單位,校務會議沒組織法規.沒編制及預算.沒印信 不是行政機關,欠缺發佈命令之主體, 所以導師遴聘辦法是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 教師法第17條規定導師遴聘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是立法瑕疵嗎? 想法二: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吳庚教科書中有一段, 如公權力之行使係由法律所直接授與,其授權法律有委任發布命令之規定者,該受委託之團體自得發布法規命令或執行命令,蓋除非憲法有禁止規定, 經由法律直接授權之措施,其合法性自無疑義。 各校校務會議算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嗎? 視為行政機關? 教師法17條第2項「……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校務會議算是「受託」行使公權力,授權委任發布命令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7.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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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職員開會,來議決學校的事務。並不是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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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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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算是一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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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XBaHmR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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