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公開上榜者的試卷消失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1年前 (2013/03/08 18:01), 編輯推噓46(4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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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討論串,點出了國考制度非常侵害人權的一部分: 為什麼不能公開最高分試卷? 為什麼不能公開評分標準? 除了版上有提到的釋字319, 其實重點在法律層次上,各種阻止考生主張權利的規定: 臚列如下 典試法23條第2、3項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 行政程序法第97條5款 學說很早就有批評了: 現任大法官的湯德宗就曾寫過相關文章,結論是典試法23條違憲 《論複查考試成績之資訊公開限制——典試法二十三條之檢討》 http://idv.sinica.edu.tw/dennis/20051121.pdf 分析條文前,先來談一下考試程序的性質。 考試程序也是行政程序的一種,行政程序中的各種資訊, 除了有妨礙公共利益或他人的權利外,原則上都應公開,不然怎麼讓人民監督 政府? 這就是大家考憲法都要知道的「知的權利」阿! 反對考試資訊公開的理由,都似是而非。第一個是有傷考試公平性, 厄... 請問考試都 考完了,考生只是要看一下評分標準,哪裡傷害了公平性? 第二個是有傷考試 客觀性, 我倒覺得公開評分標準才有助於促進客觀性吧? 不公開, 考生一定會覺得是某一門派排擠其他說法。第三個理由說,公開評分標準, 考生會據以提起訴訟,有傷閱卷委員專業。這個說法最沒道理,如果閱卷委員 不依照評分標準改,考題根本就是不公平的,考生應有機會主張應考試權受侵害才對! 然後如果說閱卷委員的專業一定要靠不准他人質疑才能確保,這是什麼專業? 以後都不許批評法院判決、或是針對判決上訴,因為法院很專業,這樣說得通嗎? 好吧,縱使不能救濟,你讓我看一下評分標準,好讓我下一次知道怎麼寫比較好, 這也不行? 把正當的資訊請求與救濟當作同一件事,一律不准,是否太過跳躍? 接下來看一下典試法23條2項、3項: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2項)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3項) 先來談一下第2項。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可分為自己的試卷與他人的試卷。 自己的試卷是我自己寫的東西,是 要限制什麼嘞? 閱覽自己的試卷,方便和別人討論,方便自我改進,為什麼要限制? 好如果是他人的考卷,也許有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問題,可是這又不是在寫日記 只是在回答法律問題,和私人領域無關,版上也有人提到隱去個人資料,那更不會 有侵害隱私的問題,相反的 讓其他考生也能學習強者的作答,公益性也很強阿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重點應該是在能不能公開,不是能不能複製吧...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的確,社會科學沒有絕對的參考答案,但不需要像補習班那樣詳細,也可以只列出爭 點,指出大略答題方向就好。或者是乾脆以公佈評分標準代替也可。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 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如果在考試結束後公開,不會影響到公正性,也可以確保不是黑箱,到底哪裡不好? 看完了這一項如此欠缺人權意識的條文後,還有個第三項:「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 時,適用本條文。』 真是威力太強大了,它可以阻止人民於爭訟時依訴願法49條、依 行政訴訟法164條請求閱覽相關考試文件,也可以排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政府主動公 開的原則,卻沒有任何道理。真是意圖封鎖考試資訊,直到永遠。 甚至在典試法之外,還有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8款: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97條5款: 「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政府資訊公開法18條: 「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這些條文的目的是在維持考試的公平性,避免考試資訊於考試前洩漏, 應該限縮解釋於考試的前階段,是否能據此妨礙考生的卷宗、評分標準的閱覽權 頗有疑義(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合著, 行政程序法實用 2006年 P.26) 不過實務上都瘋狂擴張解釋就是了。 ※ 引述《bookshop (哈)》之銘言: : 真是服了。 :   想當年就是一堆考生建議考選部應該廢除作文, :   說是因為作文太主觀,公務員也不用成天寫文章, :   所以,現在初考和五等考都沒有作文, :   但是,因為大家都只比選擇題,所以選擇題遠比以往 :   更浩如煙海,比魔鬼還細節,票據法也考,消費者保護法也考, :   搬石頭砸自己腳,害人又害己。 :   :   申論題只要寫的有條有理,答為所問,分數不會虧待你。 :   考生謠傳的 "亂改",事實上是寫一大堆字, :   要不嘛潦草,要不嘛不分段擠成一塊, :   要不嘛既不破題又沒明確結論, 你又知道了? 你是閱卷委員? 照這種邏輯,法官判決有罪的一定就是有罪?那是否法院都一審定讞就好了? :   你要請教授如何給分?像這種實在給不了正常分數的, :   當然就是筆墨分,3分5分有什麼不同嗎? :   若你仍然自認以上全做到,很簡單, :   把你在考場寫的申論題的方向再寫一次,但在30分鐘內寫完一樣的字數, :   拿去給教授或補習班老師看看, :   如果他們說你的答題應為高分,那你回來把我這篇文章噓爆吧 如果真的有人這樣做到,制度上有辦法讓他主張嗎? 噓爆你有什麼用? 重點是考試的選材機制有沒有發揮? 如果沒有發揮,有沒有彌補辦法? 參考一下國外制度,德國考試程序由各邦決定, 舉下薩克森邦(Niedersachsen) 為例,下薩克森邦法律人教育法(Niedersächsisches Gesetz zur Ausbildung der Juristinnen und Juristen)第20條規定容許國家考試考生事後享有閱覽考試 資訊權,以便之後提出異議。條文如下(略翻重點) § 20 Einsicht in die Prüfungsakten [考試文件閱覽權] (1) Die Geprüften haben das Recht, innerhalb eines Monats nach schriftlicher Bekanntgabe der Entscheidung über das Bestehen oder Nichtbestehen der Staatsprüfung ihre Prüfungsakten persönlich einzusehen. 考生有權在考試結果公佈一個月內,閱覽其個人國家考試文件。 (2) 1 Bei der Einsichtnahme ist eine Aufzeichnung über den Inhalt der Akten oder die Anfertigung auszugsweiser Abschriften der Beurteilungen zu gestatten. 2 Fotokopien sind nicht zulässig. 1. 考生閱覽文件時,得抄寫閱卷的判斷標準。 2. 不許影像複製。   話說我國憲法還特地創了考試院,結果考生的權利保護卻特別地差,真不知創考試院 的目的何在? 釋字319是20年前的解釋,典試法23條只是延續了落後的法規命令,曾經為文批評典試 法23條的學者當了大法官,版上心得老是提到評分怪異之處, 大家難道還要 讓典試法23條這種落後的條文繼續存在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03/08 18:11, , 1F
問國父阿?
03/08 18:11, 1F
我相信國父是希望考試院制定更好的考試程序的。 ※ 編輯: forveritas 來自: 36.225.99.136 (03/08 18:17)

03/08 18:43, , 2F
告知考試委員或姓名這個怎麼可以公開,今天如果是要
03/08 18:43, 2F

03/08 18:44, , 3F
公開你的姓名和相關資料你會同意??
03/08 18:44, 3F

03/08 18:44, , 4F
公開考試委員等的相關資料,萬一被尋仇了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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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8:54, , 5F
不對吧 法院判決影響的是人民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 可
03/08 18:54, 5F

03/08 18:54, , 6F
以這樣類推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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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受侵害,就要有救濟。法院判決侵害生命、人身自由、財產權 考試結果侵害應考試服公職權,都是一樣的。

03/08 18:57, , 7F
上榜考卷是考生的智慧結晶,請尊重智財權,謝謝
03/08 18:57, 7F

03/08 18:58, , 8F
大家一起來打高空
03/08 18:58, 8F
智財權的問題,法律上不難解決。 對於著作權沒有絕對的保護,如果使用該著作權有重大公益,當然可以立法限制。 或者直接以著作權法65條1項為基礎:「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03/08 18:59, , 9F
推flydragon198
03/08 18:59, 9F

03/08 18:59, , 10F
另外一個問題「版上心得老是提到評分怪異之處」 但是始終
03/08 18:59, 10F

03/08 19:00, , 11F
未看到 或者是我沒看到 覺得改得很怪的人 把自己的內容PO
03/08 19:00, 11F
是你沒找吧?

03/08 19:00, , 12F
支持 典試法23條2項、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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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03/08 19:00, , 13F
答案
03/08 19:00, 13F

03/08 19:01, , 14F
在板上 最多提到的是跟補習班的擬答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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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9:03, , 15F
何不公佈所有考生考卷,全民一起改,一起督工唷
03/08 19:03, 15F
我的主張是,公佈高分者的答題有助於考生的學習,請問你公佈所有人的考卷意義 為何?

03/08 19:05, , 16F
推樓上 XD
03/08 19:05, 16F

03/08 19:06, , 17F
連閱券老師都廢掉啦 全民來改最公平 XDDDD
03/08 19:06, 17F
請問文中何處出現這種主張?

03/08 19:08, , 18F
落榜考生: 申論題評分都麻不公平 XDDDD
03/08 19:08, 18F
典型的上榜者的驕傲 也許只有落榜的考生會有質疑,不代表他們的主張都是無理由的。 試問,如果如果台灣運動員在國際賽事上遭到不公平對待而落敗,所為的主張都無理由?

03/08 19:09, , 19F
何必故意擴張解釋成公布所有考卷?為何不針對原po論點反駁?
03/08 19:09, 19F

03/08 19:11, , 20F
至於尋仇,判決就不會被尋仇?那判決都不要公布法官姓名
03/08 19:11, 20F

03/08 19:11, , 21F
因為要禁得起檢驗呀,如此才可以避免遺珠之憾
03/08 19:11, 21F

03/08 19:12, , 22F
現在考選作業不適度公開 考生無法據理力爭
03/08 19:12, 22F

03/08 19:13, , 23F
XXX大家也有知道落榜生考卷寫法的權利,避免錯誤寫法
03/08 19:13, 23F

03/08 19:13, , 24F
專業無從事後檢討 是擺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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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9:15, , 25F
考上也是人,也有知的權利,不應落榜者獨享
03/08 19:15, 25F
也沒說全部上榜者都要公開,ok?

03/08 19:15, , 26F
這篇的原po很用心 不管認不認同 請針對論點反駁
03/08 19:15, 26F

03/08 19:21, , 27F
我覺得應該先想想分數為何不如預期之因
03/08 19:21, 27F

03/08 19:22, , 28F
人的適應力很強,不管制度怎樣,上榜者絕對是適應制度
03/08 19:22, 28F

03/08 19:24, , 29F
順應制度,少花時間想一些考試外的東西,比較快考上
03/08 19:24, 29F

03/08 19:28, , 30F
反正考不上的藉口都馬很多。
03/08 19:28, 30F
還有 29 則推文
還有 7 段內文
03/09 00:20, , 60F
不是不能公開 是一些智障會覺得自己寫得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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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的水準... ※ 編輯: forveritas 來自: 36.225.99.136 (03/09 00:23)

03/09 00:21, , 61F
然後開始主張東主張西 開始想用會吵的有糖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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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0:22, , 62F
卻忘了他的本質是智障...寫不出好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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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0:22, , 63F
認同適度透明公開 給考生最起碼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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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0:26, , 64F
否認可不會抹煞這就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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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0:55, , 65F
不否認應有知的權力,問題是在台灣這種地方,要是真實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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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0:55, , 66F
一定會有一堆落榜者整天去總統府前吵說他們寫的明明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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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0:57, , 67F
民情和人民水準都不同,外國可以用不代表台灣能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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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orveritas 來自: 36.225.99.136 (03/09 01:18)

03/09 01:36, , 68F
那從小到大一推考試 留學考研究所入學考 各式升學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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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1:36, , 69F
申論的 只要是全國榜首的都公布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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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1:36, , 70F
以備將來欲考的考生參之 鑑往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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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1:37, , 71F
沒要考的 還可以以備不時之需 或 曉其大意 達廣益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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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01:37, , 72F
我也要看評分標準,我也要琢磨下次怎樣寫比較好
03/09 01:37, 72F

03/09 01:38, , 73F
哪裡傷害了公平性
03/09 01:38, 73F
所言甚是阿!!

03/09 08:39, , 74F
所以是原PO的推理 那德國實務上有公開上榜者的答案內卷嗎?
03/09 08:39, 74F
有關公開高分者的答題,也不是只有我說喔 湯德宗大法官也是同樣見解 請參照文中連結 德國法的確僅容許公布評分標準,不過難道德國沒有,我國就不應該有?這樣法治程度 豈不永遠只能小於或等於德國?

03/09 08:59, , 75F
少數人考試就叫重大公益?陳義太高了吧,為國舉才?
03/09 08:59, 75F
H大在之前的推文說 改革制度是「為萬世開太平」,現在說沒有公益,好像有點 矛盾? 每年的國考考生應該有破萬人吧? 這樣公益性還不高? 所謂陳義太高 是指論述太抽象無法實行,評分標準是典試委員老早就準備好的,高分者的試卷也是既存 的,只要以適當管道公開即可,這樣也無法實行?

03/09 11:07, , 76F
考試只要不搞特權,不走後門就好。一樣的基礎誰沒落榜過
03/09 11:07, 76F

03/09 11:20, , 77F
單純只要公開上榜者的試卷,某種程度是對上榜者的質疑
03/09 11:20, 77F

03/09 11:22, , 78F
沒道理人家上榜就要讓大家檢驗
03/09 11:22, 78F
我從來都沒說 所有上榜者 每一科都要公開 我是說公開高分就好 也可以用科目來分類 如每一科最高分的試卷 這樣是以高分者做榜樣吧 哪來的質疑? ※ 編輯: forveritas 來自: 140.112.7.214 (03/09 13:46)

03/09 14:04, , 79F
我感佩改革者有為萬世開太平的胸襟,不認為改革後會太平
03/09 14:04, 79F

03/09 14:10, , 80F
考試只是因為太多人在搶,而不得不的選擇,上榜也是比較
03/09 14:10, 80F

03/09 14:11, , 81F
後的結果,公開高分的考卷,會讓人覺得是國家認證的標準
03/09 14:11, 81F

03/09 14:12, , 82F
但是申論哪來的標準,寫的也許不夠好,但是大家一起比
03/09 14:12, 82F

03/09 14:13, , 83F
就是要有高低,也許這次的高分是因為其他人更差
03/09 14:13, 83F

03/09 14:15, , 84F
而不得不的給分級距,不代表每次這樣寫都會固定高分
03/09 14:15, 84F

03/09 14:19, , 85F
想要監督閱卷者,除非公開所有考卷,否則永遠有疑慮
03/09 14:19, 85F

03/09 16:53, , 86F
請教一下湯德宗大法官的見解見於何處 能否指點一下 譬如連
03/09 16:53, 86F

03/09 16:53, , 87F
結、書籍或是釋字何號之類的
03/09 16:53, 87F
M大都沒有在看我的PO文吧? 就列在文章裡 http://idv.sinica.edu.tw/dennis/20051121.pdf 請參看

03/09 16:54, , 88F
het97306 最大的問題是 公開高分考卷不止考生看得到 補習
03/09 16:54, 88F

03/09 16:55, , 89F
班也看得到 寫作訓練班又會是補教業另一個商機
03/09 16:55, 89F
這種訓練班現在就有了吧? 不公布最高分試卷與評分標準才能讓補習班各自表述 創造無限商機吧? ※ 編輯: forveritas 來自: 140.112.115.224 (03/09 19:14)

03/09 19:55, , 90F
我就是看了PO文 一共63頁 才問能不能更快找到 湯大法官對
03/09 19:55, 90F

03/09 19:55, , 91F
「公開上榜者試卷」的見解在哪?
03/09 19:55, 91F
文章代碼(AID): #1HERRs7P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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