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結合犯的寫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呆呆望天空)時間13年前 (2013/02/21 16:25),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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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走在路上巧遇情敵乙,見機將乙的手錶搶走,搶走後因發現是便宜貨,心生不滿 : 便回頭拿起石頭砸死乙,問甲罪? 單純只想寫看看而已 (一)甲成立刑法325條搶奪罪: (1)客觀上甲走在路上巧遇情敵乙,見機將乙的手錶搶走,以腕力破壞乙之持有關係 ,主觀上甲破壞乙之持有為自已支配掌控下,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故甲成立 刑法325條搶奪罪。 (二)甲成立刑法271條殺人罪: 客觀上甲拿起石頭砸死乙,,主觀上甲因心生不滿而故意殺人,該當刑法271條殺人罪 ;甲因手錶為便宜貨,心生不滿而殺害乙之犯罪行為,不符刑法273當場激於義憤主觀 構成要件;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刑法271條殺人罪。 (三)結論: 甲搶奪乙之手錶既遂後,因心生不滿另起殺害乙之犯意,數行為犯數罪刑法第325搶 奪罪與刑法271條殺人罪數罪併罰。 花17分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09.15 ※ 編輯: kkmanct2001 來自: 114.46.109.15 (02/21 16:27)

02/21 16:40, , 1F
還有提到非義憤就贏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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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提的有點不是很好,真要寫我會另外寫"義憤"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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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你只是說了 非當場激於義憤,但是重點是義憤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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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激於義憤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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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時間= = 一題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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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還不是很順 我寫到2看一下時間 義憤不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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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1 16:54, , 7F
快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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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9TdsgN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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