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刑法結合犯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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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8推 0噓 23→)留言3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ket67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時間11年前 (2013/02/21 14:0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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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剛接觸刑法不久 關於結合犯與加重結果犯的部分並不清楚. 今天遇到一題. 甲走在路上巧遇情敵乙,見機將乙的手錶搶走,搶走後因發現是便宜貨,心生不滿. 便回頭拿起石頭砸死乙,問甲罪?. 關於這個部分,我是先寫第328條的強盜罪,再來是寫第271條的殺人罪。. 最後才是將332條第1項的強盜殺人罪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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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6→)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kmanct2001 (呆呆望天空)時間11年前 (2013/02/21 16: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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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只想寫看看而已. (一)甲成立刑法325條搶奪罪:. (1)客觀上甲走在路上巧遇情敵乙,見機將乙的手錶搶走,以腕力破壞乙之持有關係. ,主觀上甲破壞乙之持有為自已支配掌控下,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故甲成立. 刑法325條搶奪罪。. (二)甲成立刑法271條殺人罪:. 客觀上甲拿起石頭砸死乙,,主觀上
(還有12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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