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結合犯的寫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時間11年前 (2013/02/21 14:00), 編輯推噓8(8023)
留言31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原PO剛接觸刑法不久 關於結合犯與加重結果犯的部分並不清楚 今天遇到一題 甲走在路上巧遇情敵乙,見機將乙的手錶搶走,搶走後因發現是便宜貨,心生不滿 便回頭拿起石頭砸死乙,問甲罪? 關於這個部分,我是先寫第328條的強盜罪,再來是寫第271條的殺人罪。 最後才是將332條第1項的強盜殺人罪寫上。 但在最後一項結合犯的部分寫法我有些疑慮,不知道這麼寫可不可以。 (三)強盜殺人罪 行為人犯強盜罪與殺人罪,本應數罪併罰,但本法第332條1項有強盜殺人罪之 形式結合犯的加重刑罰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為強盜殺人罪之結合犯」, 故應依此此條判定刑度。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332條1項之強盜殺人罪。 在結合犯的部分這樣寫不知道通不通順,懇請板上的各位幫我解惑。 --

01/04 00:37,
小孩的教育不能等,一定要從小教起!(難怪是A片產地國...= =a)
01/04 00:37

01/04 00:54,
的教育不等,一定要從小教起!
01/04 00:54

01/04 00:54,
小孩 不能等,一定要 勃起!
01/04 00:54

01/04 00:55,
不能 勃起!
01/04 00:55

01/04 00:56,
樓上好可憐 拍拍
01/04 00:5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4.253.221

02/21 14:29, , 1F
我很爛別理我 我覺得是二行為耶XD
02/21 14:29, 1F

02/21 14:47, , 2F
結合犯請套3要件:時空密接/犯意聯絡(包括認釋)/相結合罪既遂
02/21 14:47, 2F

02/21 14:48, , 3F
你舉的例子一來沒有包括認識(沒有一開始強盜時就想殺人)
02/21 14:48, 3F

02/21 14:49, , 4F
二來時空有沒有緊臨也有疑問,應該不夠成強盜殺人結合犯
02/21 14:49, 4F

02/21 15:00, , 5F
d大 請問這樣不是結合犯的話 那還有構成強盜殺人罪沒錯吧?
02/21 15:00, 5F

02/21 15:04, , 6F
強盜殺人不就是結合犯?
02/21 15:04, 6F

02/21 15:07, , 7F
而且強盜還是搶奪,似乎尚有討論空間?
02/21 15:07, 7F

02/21 15:21, , 8F
...為什我感覺是要考搶奪罪+準強盜罪不成立XDDD
02/21 15:21, 8F

02/21 15:22, , 9F
不過我應該還是會寫搶奪罪+殺人罪兩行為兩條
02/21 15:22, 9F

02/21 15:24, , 10F
決議關於結合犯的關鍵字沒寫出來
02/21 15:24, 10F

02/21 15:29, , 11F
妳的犯意聯絡、時空密接性、犯罪地關連性沒寫出來
02/21 15:29, 11F

02/21 15:30, , 12F
案例太敘述簡單,感覺搶奪會更好;後面殺人罪,與搶奪
02/21 15:30, 12F

02/21 15:30, , 13F
搶奪不是指趁人不備而奪取財物嗎???
02/21 15:30, 13F

02/21 15:30, , 14F
雖然我也覺得很像搶奪.....
02/21 15:30, 14F

02/21 15:30, , 15F
當下的意思似乎無太大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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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1 15:31, , 16F
搶奪有四個有力說
02/21 15:31, 16F

02/21 15:32, , 17F
趁人不備是實務
02/21 15:32, 17F
甲走在路上巧遇情敵乙,見機將乙的手錶搶走 我想請問,是因為「見機」這件事情,才認定為是搶奪而不是強盜嗎?

02/21 15:49, , 18F
應該說是題目沒有出現"不能抗拒"的狀態,所以很難說是強盜
02/21 15:49, 18F

02/21 15:50, , 19F
如果改成"甲狂揍情敵並搶走手錶"才比較像是強盜
02/21 15:50, 19F

02/21 15:54, , 20F
其實搶奪與強盜的界分沒什麼爭議;真正爭議在竊盜與強奪的分
02/21 15:54, 20F

02/21 15:56, , 21F
別。如何構成搶奪有4說,最有力的見解應該是身體侵害可能說
02/21 15:56, 21F
了解!謝謝d大! 所以從這題來看,其實搶奪跟強盜罪兩者都可以用?只是看答題者的觀念嗎? 如果今天題目改成狂揍情敵乙致死並搶走手錶,這樣就符合強盜殺人罪的條件了? ※ 編輯: pket67 來自: 1.174.253.221 (02/21 16:23)

02/21 16:30, , 22F
依上課老師教的 重點在"見機" =趁他人不備 搶=腕力
02/21 16:30, 22F

02/21 16:32, , 23F
妳改了案例以後, 狂揍情敵致死並搶走手錶,一樣要看有
02/21 16:32, 23F

02/21 16:32, , 24F
無犯意聯絡
02/21 16:32, 24F

02/21 16:34, , 25F
你必須是以"殺人的手段"為實施強盜的方法才是強盜殺人
02/21 16:34, 25F

02/21 16:34, , 26F
反之,如果你是殺完人,才發現她手錶不錯而盜走,不能
02/21 16:34, 26F

02/21 16:34, , 27F
認定為強盜殺人
02/21 16:34, 27F

02/21 16:35, , 28F
其實觀念很間單,"故意必須存在於行為時" 若妳原始目的
02/21 16:35, 28F

02/21 16:36, , 29F
並非強盜,殺人後取物,連強盜罪都無法成立
02/21 16:36, 29F

02/21 16:57, , 30F
補充 拿走屍體財物 實務跟學說見解不同
02/21 16:57, 30F

02/21 16:57, , 31F
實務 竊盜 學說是侵占遺失物....我沒記錯的話
02/21 16:57, 31F
文章代碼(AID): #1H9RVz1V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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