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第762條但書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小山獅)時間13年前 (2013/02/20 23:31),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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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rma0121 (無名氏)》之銘言: : 民法762條 若所有權跟其他物權歸屬同一人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 不在此限 : 例子: 甲將土地出典給乙 又另外以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丙 : 期限屆至後兩年 甲沒錢贖回 乙取得土地所有權 : 連同繼受取得土地上設定之抵押 成為抵押人 : 典權與所有權 原本應因混同而消滅 : 但是典權的存續對乙有利 (若典權消滅 丙成為第一順序受償之人) : 典權之存續可以使乙成第一順序受償之人 所以乙就不會虧損 : 以上的例子 我看不懂最後的結論 : 典權人為什麼可以有抵押優先受償的權利? : 是因為抵押權如果是在典權以後才設定 典權就會優先抵押權而受清償? 借PO大大的文發問一下 若是甲先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第一順位)又另外將土地出典給丙 依民法923條期限到期限屆至後 甲沒錢贖回 丙取得土地所有權 這樣不就跳過擁有第一順位的乙? 乙的債權如何保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65.72

02/20 23:43, , 1F
有867還怕啥~
02/20 23:43, 1F

02/20 23:50, , 2F
那也要等到賣了才有呀! 但~對於第一順位就失去義意
02/20 23:50, 2F

02/20 23:50, , 3F
第二順位的典權可以優先受償
02/20 23:50, 3F

02/20 23:54, , 4F
↑看不懂上面的意思耶~~抵押權本來就是拍賣受償
02/20 23:54, 4F
甲先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第一順位)又另外將土地出典給丙(第二順位) 但丙依民法923條期限到期限屆至後 甲沒錢贖回 丙取得土地所有權 這樣不就跳過擁有第一順位的乙? ※ 編輯: smallpuma 來自: 118.160.65.72 (02/21 00:02)

02/21 00:04, , 5F
縱所有權移轉給丙,乙一樣可以就系爭土地拍賣受償
02/21 00:04, 5F
文章代碼(AID): #1H9EnQpp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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