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第762條但書
民法762條 若所有權跟其他物權歸屬同一人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 不在此限
例子: 甲將土地出典給乙 又另外以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丙
期限屆至後兩年 甲沒錢贖回 乙取得土地所有權
連同繼受取得土地上設定之抵押 成為抵押人
典權與所有權 原本應因混同而消滅
但是典權的存續對乙有利 (若典權消滅 丙成為第一順序受償之人)
典權之存續可以使乙成第一順序受償之人 所以乙就不會虧損
以上的例子 我看不懂最後的結論
典權人為什麼可以有抵押優先受償的權利?
是因為抵押權如果是在典權以後才設定 典權就會優先抵押權而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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