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第762條但書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無名氏)時間13年前 (2013/02/19 17:15),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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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62條 若所有權跟其他物權歸屬同一人 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 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 不在此限 例子: 甲將土地出典給乙 又另外以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丙 期限屆至後兩年 甲沒錢贖回 乙取得土地所有權 連同繼受取得土地上設定之抵押 成為抵押人 典權與所有權 原本應因混同而消滅 但是典權的存續對乙有利 (若典權消滅 丙成為第一順序受償之人) 典權之存續可以使乙成第一順序受償之人 所以乙就不會虧損 以上的例子 我看不懂最後的結論 典權人為什麼可以有抵押優先受償的權利? 是因為抵押權如果是在典權以後才設定 典權就會優先抵押權而受清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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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設定在先而抵押權設定在後、典權的效力優先。[先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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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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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日後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後、典權人對典物仍有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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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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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8qApmZ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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