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物之瑕疵擔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阿瑋)時間11年前 (2013/02/15 20:44),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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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ulsession (喬絲)》之銘言: : 民法359條規定物品有瑕疵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契約或是請求減少價金 : 而360條又規定 若是缺少保證之品質或是故意不告知, : 得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取代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立法理由是甚麼呢? 物之瑕疵擔保這個制度目的 為的是謀求"對價平衡" 即調整物的價值跟價金兩者間相當 又瑕疵擔保責任有多個效果給當事人選擇 讓你選擇認為對你最能達到契約目的的手段 減少價金--->最適宜溫和的手段,所以你看359沒對這個手段做什麼限制。 解約--->效力非常強烈,你看359開始有對這個手段作一些限制"不得顯失公平"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為什麼這個手段,360要特別加上缺少保證品質或不告知呢? 請從要件上來理解 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債務人可歸責為前提,存有瑕疵且不知悉即可主張。 債務不履行->以債務人可歸責為前提,可歸責才有責任。 今天你讓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跟債務不履行責任一樣強 你如果不多設一些要件限制 特別設計這套制度就會吃掉債務不履行(大家會變都愛走瑕疵擔保) (文言文:瑕疵擔保體制架空債務不履行) 你看那兩個要件:缺少保證品質 故意不告知--->不就是債務人可歸責的換句話說而已 (所以有論者認為360其實很難用,構成360幾乎是債務不履行可該當了) : 權利瑕疵跟不完全給付或是其他未依債之本旨給付 都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 : 那359條為何只能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同上所述 這邊用一個實務複製貼上到濫的說法解釋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責任 法律性質,構成要件,規範功能各有不同 不同的制度不一樣的效力,才合理。 : 我本來直覺是解除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 : 可是看到360特別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常的情況... : 那意思不就是如果出賣人沒有保證品質也沒有惡意不告知 : 那買受人就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以當事人有故意過失為前提 要求過失程度看各種契約而定 剛剛提到360要件非常嚴格:故意不告知。欠缺保證品質 (幾乎限定故意,嚴格到爆,實務上很難用。但考試出現關鍵字就可以套了。) 但是不構成360不表示沒有機會構成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包含了故意跟"過失" 實務也認為你可以擇一使用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 希望有解答你的疑點。 -- \◣/◢喂~快折回去阿長老... ╭ .......... / ◥◥ ╔═══════════╗ ◢◤?毫無回應,就只是個長老 ╚═══════════╝ ████ ◣ ◢◥◤ - pooldodo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10.221

02/16 14:59, , 1F
這篇的回應深入淺出,說得很好,怎麼沒人推咧 :)
02/16 14:59, 1F

02/16 16:26, , 2F
物之瑕疵 不以故意或失為必要吧 所以主張ꜳ60也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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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故意不告知 是減輕債權人的檢查義務 缺少應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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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是在定義 何種狀態在法律上稱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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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推文怪怪的 吃掉一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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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ꜳ60不以債務可否歸責為必 而重於在於 物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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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債務不履行應該是有可歸責事由,而非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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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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